伦理与道德

2026/1/27 12:26:36

行管02班 20110162 谭祝

伦理与道德、法律之间的关系

——哈佛大学“公平与正义”公开课观后感

行管02班20110162 谭祝

【摘要】在严格的学术意义上,“伦理”是指人伦关系中的行为准则,“道德”是格外在

的法治转化为内在的品行。“道德”与“法律”都是“伦理”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

【关键词】伦理;道德;法律;公正

社会是人类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建立起的一系列的社会调整措施和规则体系。目的就是为了使人类相对摆脱单纯偶然性和单独任意性的生活方式,从而有利于维持社会正常运行,以实现社会秩序。在人类长期的生产活动中产生了风俗、习惯、禁忌、礼仪、宗教等各种各样的规则规范体系,而在社会规范中发生作用主要是三种手段:道德、宗教和法律。而这三种手段都必然涉及到伦理的思想。

最近看了哈佛教授Michael Sandel的 《关于公平和正义的入门课》,他带着令人拍案叫绝的精彩案例和一群才华横溢的哈佛学习邀请观众们带着批判的观点来思考正义,公平,民主和公民权等基础问题。看完之后,我感触良多,受益匪浅。故结合我们所学的行政伦理学,简单地谈谈我认识到的伦理与道德、法律之间的关系。

桑德尔教授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的公开课的第二讲的“同类相残案”就引出了伦理与道德和法律的问题。4个失事轮船的船员。他们在海上迷失了19天之后,船长决定杀死机舱男孩,他是4个人中最弱小的,这样他们就可以靠他的血液和躯体维持生命。最后过了好几天仍然没有看到救援船迫不得已达德利用他的笔刀杀死了男孩,其余三人就以男孩的尸体和血液为食又度过了四天,等来了救援船。这三个幸存者被德国船救起后就被带到了英国的法尔茅斯,并在那里被逮捕和审判。布鲁克斯成为事件证人。达德利和史蒂文斯接受审判。他们没有否认事实。他们声称,他们的行为出于迫不得已,这是他们的辩护。他们争辩道,只有一个人死是较好的结果。这样,三个人才得以生存。但检察官并没有被该论点动摇。他说,谋杀就是谋杀,因此该案提交审判。

对此,我认为虽然他们的行为看似合乎情理,但实质却违背了伦理道德。当我们在面临选择时,往往会下意识选择的“集体利益最大化”,也是很多传统文化中提倡的“舍小家顾大家”,“集体主义优先”等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必须建立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为了生存船长杀死男孩,这本身就是一个违法行为。而且动物一般都不会残害同类这种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我和大多数人一样认为这样太残忍,侵犯了这个被杀小男孩的最基本的人权,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也有一少部分人认为,这样做是正确的。我认为这部分人之所以认为这样做是正确的,也是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在权衡当时恶劣的情况时,既然已经经历十九天没有任何食物,与其这四个人同归于尽,不如就有人就选择牺牲,因为,总得要有人做出牺牲才有人能够生存下去。再者更进一步,如果他们得以生存,甚至他们可以成为社会生产力的成员,为今后这个社会做出更大的成就。这样就符合边沁的“为最多的人谋取最大的利益”的观点。

但是,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说服那些认为他们“有罪”的人来接受这个观点,因为在面对这个问题时,毕竟有绝大多人认为这样做是“不道德的”,“有罪的”。

于是教授通过让学生为他们辩护的方式,讨论出了诸如通过劝说个小男孩的同意的形式,“心态发生变化,在生命绝境时精神异常”的形式,也或者通过抽签的形式等三种形式来

行管02班 20110162 谭祝

为他们的行为辩护,在这样的假设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将这种行为合理化,从而获得大多数人的同意和理解。

最后,即使在以上三种情况的假设下,仍然有人认为活下来的这三个人的做法是错误,即使牺牲一人能够救活三人,他们也不应该将小男孩杀掉,因为,从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来理解,杀人是错误的,谋杀就是谋杀,无论是这件事的后果如何。

当然这也就引发了三个哲学问题:第一,为什么我们仍然需要研究为何谋杀是绝对错误的。是不是因为甚至船舱男孩也有某些基本权利?如果这就是原因,那么这些权利从何而生?如果不是来自较大群体的福祉,或者效用或幸福?第二,为什么同意以一定的程序,公平的程序,用该程序的运作来为最终带来的结果辩护?第三,那个得到同意产生的道德影响是什么?为什么一个得到许可的行为会产生道德上是否允许的不同,使未经许可杀死一个生命是错误的,而本人同意了,在道德上就是允许的?

抛开这些我们还认识到当今社会强调法律至上,并不是主张法律万能而忽视道德建设,我们仍需要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力量。道德是在习俗的基础上,经过后来统治阶级的提炼和整理而形成的,是一种内化了的行为规则。它以是非、善恶、美丑、公正与偏私等道德观念来约束与评价人们的社会行为,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

道德规范与法律不同。在法治社会中,道德不仅构建了法治社会的人文基础,而且它本身作为一种社会调控的力量,其内在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法治运行所没有的优势。

首先,就法治最初的涵义而言,其中就已包含了伦理道德的涵义。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存在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永远力求执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默示的、实用的道德命令。”摈弃道德精神的法律是没有生命力的,它只有法律的外壳而没有感人的力量,只有一时的强制力而没有持久的生命力。现实的法律与道德在调整范围上多有交叉,就是因为立法认同或吸收了道德规范,从而使法律具有相应的伦理意蕴,能反映社会普遍遵守的价值取向。

其次,法治社会的理想之一便是社会成员的普遍守法。社会活动主体守法的动机和理由是多种多样的,而其中最为理想的,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是社会活动主体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和自觉信仰。欲使这种理想模式成为可能,则必须以社会成员具备成熟的伦理道德为前提。法律“治标不治本,治端不治始,需要通过道德弥补其不足。”

所以,在我看来伦理、道德、法律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道德和法律就像一对孪生兄弟,而伦理是他们共同的母亲。

【结束语】在法治社会中,道德存在的意义还在于,法律鞭长莫及之处,正是道德的用

武之地。我们提倡法治,但也必须看到法律的限度和局限性。法律规范能吸收的只是道德伦理规范体系中最基本的内容和最起码的要求。”而道德超过了法律最起码的行为低要求,可以解决人们的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如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道德却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总之,对于法律的种种缺陷,道德都能起到较明显的补充作用。道德作为调整人们行为底线的规范,有利于把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减少人们相互之间的冲突及其潜在的分裂社会生活力量的影响范围,为法治实现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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