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硕士课程教学案例

2026/4/29 16:17:24

海商法硕士课程教学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甲船务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1月20日签订《“风帆”轮转让协议书》。约定如下:由甲方将其所属的“风帆”轮以人民币1500万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2000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轮进行外观勘验并接受该船;该轮应严格依乙方验船时之现状交船,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料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签约后,甲、乙公司于2001年1月25日13:00时在黄埔港交船完毕。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前通过其原经营人丁公司代购“风帆”轮的辅机备件及主机备件,并分别于2000年4月4日由丁公司将辅机备件以及于10月22日将主机备件先后在香港交付运输,运抵广州后就一直存放于广州一物资供应站仓库内。乙公司遂向甲公司主张这两批备件的权利,未果,便诉至法院,诉称:本案双方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早已对该船的备件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即不论是船上还是岸上的备件均随船交付,并且根据习惯,该轮的备件也只能用于该轮之上,因此,甲公司应将存放于仓库中的主机备件与辅机备件一并交付。

【思考方向】

1.本案双方所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双方对标的的交付范围是否明确?

3.若双方合同未曾涉及船员私人物品及粮、油、烟、酒等用品之归属,乙公司可否对此也主张权利? 4.甲公司是否已完全履行了交付义务?

5.如何认定2000年4月4日发运的“风帆”轮的辅机备件及同年10月22日发运的主机备件的权利归属?

案例二: 【案情简介】

甲公司将某船卖给乙公司,乙公司由于经费紧张只支付了一半船款.双方约定余款于3年内结清。乙公司接手该船后一直未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乙公司在经营中同丙修船厂签订了修船合同,将该船交由丙修船厂修理,并因拖欠修船费而与丙修船厂发生了争议。丙修船厂诉至法院,申请扣押该船。甲、乙公司辩称:依我国《海商法>,由于该船所有权之转移未经登记,则甲、乙公司(即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就当然可以以该船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因而未发生效力为由来对抗丙公司(即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思考方向】

法院是否应支持甲、乙公司的主张,判丙公司败诉?

案例三: 【案情简介】

某渔业公司于1995年9月自某船公司处购得某冷藏运输船并开始经营该船。购船后,渔业公司为正常经营该船,在物质上、程度上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为该船更换一台副机、购置一部鱿鱼钩机、配备适任船员、为该船投保渔船险等等,并以拥有此船为条件同国外某公司共同投资兴办了一家水产品加工公司。购船时渔船公司曾向船舶登记机关征询过有关船舶过户事宜,登记机关因此类船舶属特殊船舶,经营此类船舶需交通部批准而未予办理登记,渔业公司在此之前即曾向交通部提出了经营此类船舶的申请。1997年3月,某船舶工业公司因与该船卖方(即某船公司)的合同纠纷而向法院申请扣押该船,渔业公司以该船之所有权已从某船公司处合法转让给自己为由提出异议。而此时交通部关于渔业公司可以经营该船的批文仍未下发至船舶登记机关,该船的所有权转移自然也就未能得到登记。于是某船舶工业公司主张某船公司与某渔业公司(即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间就该冷藏运输船所有权的转让不能对抗自己(即第三方)对该船的权利主张。

【思考方向】

兹假设有四种情况,则分别对某船舶工业公司之主张有何影响?

(1)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事并不知晓,于是提出上述主张:

(2)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之事一清二楚,事后仍提出上述主张:

(3)某船舶工业公司在提出上述主张之时,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事并不知晓,直到提出后方才了解此事; (4)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事不仅知晓,而且以某种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接受未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对其的约束,但事后与卖方产生合同纠纷,又提出上述主张。

案例四: 【案情简介】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所属的“南海”轮于2001年1月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以融资500万人民币,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02年1月。后甲又因经营乏术,不得不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将“南海”轮于2001年5月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3年。2002年2月甲公司仍未能偿还抵押担保的债务,丙银行便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卖“南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抗辩称,该船已被自己从其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若该船被扣押、拍卖,必将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驳回丙之请求。

【思考方向】

像这种于同一船上设定船舶抵押权在先,设定光船租赁权在后,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哪个权利应予以优先保护? 而若于同一船上设定光船租赁权在先,设定船舶抵押权在后,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又将如何予以保护?

案例五:

原告卢天增将其个人购买的一艘运输船挂靠被告捷顺公司,取名“捷顺303\,并在福州港监登记注册。双方口头约定,该船所有权登记为捷顺公司,由卢天增经营,并负责税收和经营费用,捷顺公司每月收取管理费2200元。1995年7月27日,原告锦程公司、卢天增与被告捷顺公司协商,同意将“捷顺303\船转移挂靠在锦程公司,锦程公司与捷顺公司为此签订了《船舶转移协议》。协议约定:“捷顺303\船系挂靠船舶,财产所有权属卢天增;挂靠期间卢天增与捷顺公司发生45万元债务,船舶转移前应结清,后由捷顺公司办理该轮的有关过户所需手续;协议签订后,“捷顺303\船舶所有事宜与捷顺公司无关,该船所有权属锦程公司。协议签订当日,卢天增偿还了所欠捷顺公司的债务。之后,锦程公司、卢天增将船名更改为“天荣”轮,并注销了原“捷顺303\轮的船舶营运许可证。当原告在福州港监办理“捷顺303\轮注销和过户手续时,发现捷顺公司于1995年11月22日将该轮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下称仓山支行),抵押贷款的数额为90万元,福州港监出具有船舶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因船舶已设定了抵押权,福州港监不予办理注销与过户手续。由于卢天增在此之前已将“捷顺303\轮的营运许可证注销,为营运,锦程公司和卢天增于1995年9月在泉州申请办理了临时营运证书,1995年12月底,临时证书到期,船舶再未营运。

为此,二原告以被告在船舶转移协议签订后,私自将“捷顺303\轮向银行抵押贷款,致使其无法办理船舶注销和登记手续,船舶无法营运造成经济损失为理由,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捷顺303\轮过户为原告锦程公司或赔偿卢天增船舶价款35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7万元。

问:(1)如何认定本案三方间之关系?

(2)原告卢天增与被告捷顺公司间所达成的挂靠船舶的口头协议,以及捷顺公司与锦程公司签订的(船舶转移协议》是否有效?

(3)如何认定本案船舶所有权之归属以及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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