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认真布臵开展普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2、开展统计监督检查(4分)。落实县对五分之一乡镇(街道)开展统计监督检查的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监督检查工作。
3、加强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执法检查(3分)。重点针对节能降耗统计、新开工投资项目统计、服务业统计等开展专项检查。
4、局主要领导带头办案(2分)。各县(市、区)统计局领导要积极参加办案实践,县(市、区)局的局长每年要带头办案1起以上。
5、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2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告或备案。
6、开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评审工作(3分)。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从受理举报、立案、调查、处理、到结案全过程,做到“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结案及时”。并及时做好结案、归档和立卷工作。
7、及时完整报送统计执法报表(2分)。每季后5日前上报报表,每迟报一次扣0.5分。其中作为年度考评的统计执法报表需在11月25日前上报。
8、立案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封顶20分)。各县(市、区)统计局每年立案查处2起以上统计违法案件(含经济普查统计违法案件),且对不少于1起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经济处罚。
其中:(1)每立案查处一起统计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出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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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得2分(运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得1分),处以经济处罚的加1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另加2分;在市级以上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曝光的再加3分。以上各项可以合并计算。
(2)认真承办上级统计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查处结果的,得3分。逾期未予查处也不以书面说明原因的,倒扣3分。
该项考评内容可累计计分,分数至20分封顶。没有完成立案查处2起统计违法案件且1起予以经济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的县(市、区),统计执法工作部分不得分。
(四)依法行政工作(20分)
1、建立依法行政第一把手责任制(2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2、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2分)。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制定的《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保证统计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和适当、合理。
3、建立案件审议小组,推行案件处理的集体研究制度(2分)。建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法制工作负责人等成员组成的案件审议小组,对于管辖区域内较为严重的统计违法案件,要通过案件审议小组进行集体研究后再给予相应的处理。
4、统计法制工作开拓创新情况(3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具有创新性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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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配合市局开展其他工作,及时报送市局所需的各种材料(3分)。
7、准时完整上报年度考评材料(8分)。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按照要求在11月25日前将本地的年度考评材料上报市局,并应参照本考评办法的四部分内容进行收集、分类,装订成册。上报的材料包括:
①统计法制基础工作部分:从业资格认定的名单,统计法制人员培训记录,各专业报表的送达、签收、催领、催报和查询等记录,年度法制工作总结。
②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部分:年度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学法记录、开展宣传活动的材料和图片。
③统计执法工作部分:报送执法检查的相关材料,年度执法情况表,已结案的案件要报送《行政处罚决定书》。
④依法行政部分:建立相关制度的材料等。
各县(市、区)统计局上报的材料要分四部分装订成册。未及时上报的或材料不完整的,酌情扣分。
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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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评比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高标准完成普查各项任务,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经济普查工作考核评比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评比的目的和原则
开展考核评比的目的是明确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目标和责任,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各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质量,推动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任务圆满完成。考核评比活动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工作实绩,按照量化指标,进行认真考核评比。
二、考核评比的对象
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评比的组织实施
考核评比活动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考核评比根据经济普查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2008年底前主要考评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工作准备情况,重点是领导的重视程度,机构的建立及人员、经费落实情况,宣传发动情况,实施方案制订、业务技术培训、普查区划分、地址码编写、调查摸底等工作情况。2009年第一季度主要考评普查登记情况,重点是普查登记的质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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