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加薪金合同。
9、工程合同价确定的基本过程: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应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建设工程招标是邀请投标人对其提出邀约(即报价),属于要约邀请。图标则是一种要约他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投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接受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属于承诺。
10、合同条款中应约定的工程价款有关的主要事项: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和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合同中没有按照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时,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 11、2013年4月3日发布了新的《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12、《示范文本》有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包括11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履约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格式、支付担保格式、暂估价一览表。 13、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的纲领性文件,涵盖合同的基本条款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反映。合同协议书的生效一般在合同当事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其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14、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就工程项目施工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通用性约定。
15、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16、组成合同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17、发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许可或批准的办理;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的提供;支付合同价款;组织竣工验收。
18、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法规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许可批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力,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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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环境保护的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佣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9、设计变更最常见的是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的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
20、变更的范围:增加或减少活动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需注意的是,将原本在承包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事项取消交由他人或自己实施不属于变更,因为该行为一则违反合同约定,二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则有可能涉及直接发包或者肢解发包的问题。
21、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提出变更,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22、变更程序: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23、变更估价的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作量与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
24、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第一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第二种方式采用价格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第三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25、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或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规变化造成的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26、一般习惯上,将承包商向业主的施工索赔简称索赔,将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成为反索赔。
27、索赔成立的条件: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额外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的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28天内提出,向监理提交)。
28、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承担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要求业主对自己因工期延长而遭受的费用损失进行补偿。
29、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方法两种。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尽符合实际的情况,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30、索赔费用的组成: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费用、工地管理费、利息、企业管理费、利润。
31、作为费用的计算方法: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修正的总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又称分项法。
32、主要包括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通常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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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2)合同依据的条款和理由。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及时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以期引起工程师或业主的注意。索赔报告通常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1)总述部分。2)论证部分。3)索赔款项或工期计算部分(损失金额和时间的计算)。4)证据部分。
33、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3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给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5、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货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6、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37、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上述3种情况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38、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有时承包人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会触犯法律例如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的,如果其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9、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0、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1、我国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交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42、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筑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3、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44、尽管变更的表现形式众多,但对工程影响主要表现在工程量变化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引起的价款纠纷。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签证为准。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45、对利息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利息的计付标准,二是何时开始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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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己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6、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
47、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本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8、垫资承包是指承包人预先垫付建设资金承包工程的行为。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49、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作出如下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放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应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0、一个工程有两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51、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争议评审,申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真方式解决争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日内,可在争议发生后14天内,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定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六、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颁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依法制定通常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
4、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颁布,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名称。地方政府规章由省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名称。
5、行政性规范文件由各级政府,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
6、纵向效力层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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