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2026/4/27 18:20:19

3、我方于周一上午10点以电传方式向英商发盘,公司原定价格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由于经办人员失误,错报为每单位2000美元CIF伦敦,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接受,如何处理?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解释。(注释:发盘传至对方需10小时) 4、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若我方表示同意接受,则交易是否达成?

5、我某公司向英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按照《公约》的规定,应该如何裁决?

6、某月18日,我方向德国A商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A立即电复:“你18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一级红枣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试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7、我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盘出售某商品,不久我公司收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8月20日,我方于8月22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市价上涨,9月24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9月26日将货物发出,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9

3、 答:若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我方可以撤回发盘;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接受,我方可以撤销发盘。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发盘在未到达受盘人即未生效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我方于10点发盘,下午2点发现问题时,发盘还没有到达受盘人,所以我方只要将发盘的撤回或修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则发盘可以撤回和或修改。《公约》又规定,若发盘已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得以撤销。所以若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则发盘已经生效,而客户未接受,我方可以撤销发盘。 4、 答:此笔交易没有达成。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构成接受的其中一个要件是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将是无效接受或还盘,则原发盘失效。该案中对方对支付条件进行修改视为实质性修改,构成还盘,原发盘失效,交易不能达成。不过对方次日发来的电传可视为一项新的发盘,若我方表示同意接受,则交易可以达成,但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变化。 5、 答:如果我是仲裁员,我将裁决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构成接受的其中一个要件是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将是无效接受或还盘,则原发盘失效。该案中英商对解决争议的办法进行修改,按照《公约》的规定即构成实质性修改,此接受是无效接受,合同不成立,我方可以将信用证退回。 6、 答:按照《公约》的规定,该合同应视为成立。因为对发盘人条件提出非实质性添加、限制或修改,一般视为有效接受,除非发盘人及时表示反对。该案中德商对包装条件进行修改,按照《公约》的规定,这种修改应视为非实质性修改,可以视为有效接受,除非我方表示反对,但我方实际并未表示反对,所以合同应视为成立。

7、 答:我方不应该发货,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接受应在有效期内做出才是有效的,对于由于受盘人的过错造成的逾期接受一般应视为无效,除非发盘人及时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接受可以有效。该案中的接受即属于这种逾期情形,而发盘人并未发出表示同意的通知,所以视为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所以我方不应该发货。

1、中方某公司与意大利商人在2003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意大利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意大利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2、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农产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我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装运期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3、我某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3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以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 AND MILL 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写了该商品的统称:“MOTORS”。 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

4、我国A公司向印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保险单一式两份。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所以投保金额不足。 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10

5、我某公司向国外出口某商品,L/C中规定的装运期为5月份,交单期为6月10日前,L/C的有效期为6月25日。该公司收到L/C后,及时准备货物,但因产品制作时间较长,货物于5月27日才全部赶制出来,装运后取得5月29日签发的提单。我方制作好单据于6月8日交单时,恰逢6月8日和9日是银行非营业日。 问:我方最终能否从银行取得货款?为什么?

1、答:开证行拒付无道理。因为按照《UCP500》的规定,原证的条款,在受益人向通知该修改的银行发出他接受修改之前,仍然对受益人有效。该案中我方对投保加两成的修改未表示同意,而是按照原证条款投保、发货,即原证的条款对我方有效,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原证的规定,开证行无权拒绝付款。

2答:(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A、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的结果;B、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到头来落得无法凭证结汇的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3、答:付款行无权拒付货款。因为按照《UCP500》的规定,商业发票上对货物的描述应与L/C规定相符,其他单据可使用货物的统称。该案中制单员对商业发票的描述是按L/C的规定缮制,而提单上使用了统称,这符合L/C的规定,所以付款行无权拒付货款。 4、 答:(1)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因为按照《UCP500》的规定,除非L/C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署;(2)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 (3)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成立。因为按照《UCP500》的规定,若L/C未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最低投保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而本案中保险金额等于发票金额,所以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银行当然有权拒付。

5、答:我方可以从银行取得货款。因为《UCP500》规定, L/C的交单期和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装运期不得顺延。本案中虽然L/C规定的交单期是6月10日前,但6月8日我方交单时遇到银行非营业日,所以交单期可顺延至6月10日。

1、我某公司与国外一公司订有包销某商品的包销协议,期限为一年。年末临近,因行情变化,包销商“包而未销”,要求退货并索赔广告宣传费用。问:包销商有无权利提出此类要求?为什么?

2、A公司在国外物色了B公司作为其代售人,并签订了寄售协议。货物在运往寄售地销售的途中,遭遇洪水,使20%的货物被洪水冲走。因遇洪水后道路路基需要维修,货物存仓发生了8000美元的仓储费,问:以上损失的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

3、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指定B公司为A公司在中国的独家代理。不久,A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进产品,并指定中国C公司作该改进产品的独家代理。 问:A公司有无这种权利? 4、我国某公司和外商洽谈一笔补偿贸易,外商提出以信贷方式向我提供一套设备,并表示愿意为我代销产品。根据补偿贸易的要求,你认为这些条件我们能接受吗?为什么? 5、某公司在拍卖行经竞买获得一批精美瓷器,在商品拍卖时,拍卖条件中规定,“买方对货物的过目或不过目,卖方对商品的品质概不负责。”该公司在将这批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出现网纹,严重影响这部分商品的销售。该公司因此向拍卖行提出索赔,但遭到拍卖行的拒绝。问:拍卖行的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8、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传真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

11

1、 答:包销商无权提出此类要求。因为包销方式下,供货人和包销商之间是买卖关系,包销商承担经营风险,现在货物未销售出去的风险应由包销商自己承担。

2、 答:以上费用应由寄售人A公司承担。因为寄售方式下,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货物没有售出之前的所有权属于寄售人,有关的经营风险和费用也是由寄售人承担。

3、 答:A公司没有这种权利。因为我国B公司作为这种产品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对这种产品享有独家经营权,A公司在中国内,无权再委托其他代理人代理同类产品。该案中尽管A公司改进了该产品,但仍然属于同类产品,所以A公司无权指定中国C公司作该改进产品的独家代理。

4、 答:我方不能接受。因为构成补偿贸易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信贷基础上,二是外商要承诺回购产品,而该案中外商只是要为我方代销产品,而不是承诺回购产品,这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条件。

5、 答:拍卖行的拒绝无道理。因为对于凭借一般查验手段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拍卖行应允许买方提出索赔,而该案中瓷器出现网纹就属于这种情况。

8、答:我方的做法合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约定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则双方签订了确认书,合同才生效。该案中我方正研究有关条款的措辞,确认书尚未生效,所以合同未成立。我方可拒绝开证。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