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人民医院红河分院招标文件-2012.11.16(2)

2026/1/24 23:49:07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红河分院住院楼工程招标

(3)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中标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人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招标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包干。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②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人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③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人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④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人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⑤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工程价款中。

(6)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规定合格标准结算。 (7)规费和税金:

规费是指根据重庆市政府或市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若出现本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重庆市政府或市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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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13.9工程结算总价=(C×E)+(F + G)×P + K + M C——中标价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

E——工程施工中的相应部分实际结算工程量(不含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

F——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的措施项目费(不含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

G——按第13.8款第(1)条至第(3)条和 13.7第(5)条规定计算的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K——包括按第13.7款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调整费用、按第13.8款第(6)条确定的实际结算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按第13.8款(5)条确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按第13.8款第(7)条确定的规费和税金共计四部分

P——中标价/最高限价。 M——投标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 13.10投标报价说明:

(1)本工程投标报价按工程招标范围自主报价,工程暂定金额(如果有)在报价中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得做任何浮动,否则为废标。

(2)《工程量清单投标价》编制表格格式必须符合《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要求的表格,《工程量清单投标价》中的投标价及相关子项的合计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承诺书》的投标报价必须相同,否则报价无效。

(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中相关项目的报价不能超过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单项工程的最高限价,否则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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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管工程量是否列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都应填报单价或总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承包人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子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额外的结算与支付。

(5)《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必须包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否则为废标。

(6)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7)按基准日期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缴纳的各种规费和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投标总价中。

(8)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20.1款和第20.4款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如无规定,则不需报价),并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除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外,所有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9)单价和总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付款也按人民币支付。

(10)对工程施工和材料等的一般要求和说明,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完整重述或摘录,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子目前应参见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的相关内容。

(1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不应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第13.3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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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扩大或延伸。当各部分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14)暂列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列金额子目,除计日工外,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计取规费和税金,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指明为“暂列金额”的子目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指示和决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5)计日工

计日工属暂列金额,由监理人确定用于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计日工的估算数量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只需按下列要求填报单价和合价,计日工数量不得更改。

①人工费:用于计日工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计日工计价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此单价将被认为包括承包人开支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此)支付工人的工资、交通费用、超时工资、辅助工资和附加工资,以及任何其它费用或按法律规定以其名义支付的费用;还应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费用、监督费用、财务和保险费用;工时记录、行政和办公费用;消费品、水、照明和电力使用费;小型运输工具、脚手架、车间、储藏间、轻便电动工具、手工设备和工具等的使用和维修费用;承包人职员、施工员和其它监督人员的监督费用;以及与上述有关的所有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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