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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慎接受涉外、涉港澳台担保人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 2013-06-20 12:48:33 信息来源:法律保全部
关于审慎接受涉外、涉港澳台担保人的
风险提示
各经营单位、产品部、风险管理部、放款中心:
经我部了解,发现在当前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涉香港人抵押案件存在诉讼进程缓慢的现象,可能延缓我行资产质量优化进度。针对该种情况,我部出具风险提示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涉外金融案件法律关系简单、审理难度不大,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审理效率低、调解率低,原因如下:
1.送达难
首先,在诉讼阶段,大多数案件的被告(或其中一个被告)已经离开东莞或难以联络,无法根据在东莞的暂
住地址采取直接送达、留臵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最快捷的送达方式,需要进行公告等方式送达。
其次是涉外诉讼程序要求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所有案件采取登报公告前需要穷尽所有送达途径,包括调查取证、司法协助送达等各项流程前后可能耗时近10个月之久。
2.需查明适用的法律。
因涉外案件的特殊性,部分案件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根据涉外案件最密切联系原则,需要适用域外法。这亦导致诉讼期变长。
3.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部分案件的证据因在域外形成(如保证人的香港结婚证),在诉前未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需要补充相关手续。
4.管辖异议。部分案件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或由于在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权,导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建议
对此,结合工作实际,我部现提出建议如下:
1.审慎接受境外人或境外公司担保。当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期待担保人主动履行债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此时需要查找担保人(保证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来进行执行。因此,若接受境外人保证人担保,则保证人名下必须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尽量避免仅为约束道德风险、增加表面担保条件等原因接受境外人担保。
2.严把合同签订关。
首先,订立合同之前严格审核当事人身份,明确其住址,以方便送达。签订合同时应由对方当事人本人或授权代表本人亲自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签署。
对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中有具体住址的,建议当事人提供原件核对后进行复印存档,并由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例如,当事人为台湾居民,因台湾居民身份证有台湾住址,应对其身份证原件审核后复印。
对于外国、香港、澳门的当事人,由于其护照、身份证上没有注明地址,为避免“送达难”的情况出现,建议在合同中要求当事人填写并确认在国内暂住地(有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核实并复印)以及在外国、香港或澳门的住所地的住址,同时注明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银行。
3.对在域外形成的证据进行公证认证
境外公司的设立资料、婚姻关系证明等,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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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器设备抵押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 2013-06-20 12:47:02 信息来源:法律保全部
关于机器设备抵押的风险提示
各经营单位、产品部、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
为有效控制机器设备抵押担保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保障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现我部特发布风险提示如下,请各单位高度重视:
1.机器设备分期付款,抵押人所支付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或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之类的保留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