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一)

2026/1/20 1:12:06

16、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保留一定数量的集体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地,原则上不能保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2)改革形式(均山、均股、均利)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17、山林权属落实到户发(换)林权证有哪些程序?

答;第一,山林权属落实到户,要实行“三榜定案”。即:“一榜”,各行政村(组)将实施林改前的林权状况予以公示;“二榜”,根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林改方案勘界明确后的林权状况予以公示;“三榜”,由各行政村(组)组织人员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后,予以公示。第二,山林权属落实到户后,由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完善或补签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第三,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四,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换)林权证书。

18、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改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是多少?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当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19、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县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

20、为什么要将基层林业执法单位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开支?

答:我省森林覆盖率,经过多年努力,已达到39.93%。但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两江”上游生态屏障还有一定差距。因而,在加强现有森林资源保护基础上,加快造林绿化步伐,这是对林业管理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范收费,逐步减少林业费金征收比例并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所以,省政府要求,一是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队伍建设;二是要将基层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派出所等执法单位,即靠林业费金养人和办事的执法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以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公正、公平执法。

21、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不会出现20世纪80年代的乱砍乱伐现象?

答:不会。一是现在形势与20吐纪80年代不同。当时群众怕政策变,现在群众通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已认识到党的惠民政策不会变,而且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政策制度也越来越以人为本,始终考虑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依法治林力度加大。林业法律法规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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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健全,林业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力度不断增大,能够有效遏制乱砍乱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三是产权明晰后,商品林管理政策会放宽搞活,广大林农群众会拥有林产品的收益权,处置权,因而,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涉及到广大林农群众的根本经济利益。所以不会出现山林落实到户就随意砍伐的现象。

二、自留山、责任山政策

22、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原则上按每户3—5亩补划。

23、已划分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

答: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害的,村集体要依法赔偿损失,归还自留山。但如果在该流转合同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24、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出现交叉造林的情况,如何调处?

答;对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25、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权益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26、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待林木采伐后,将林地使用权归还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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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集体统一收回创办集体林场,且将部分山林转让给他人,转让所得用于公益事业或已平均分配,集体又没有山林调剂,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责任山已由集体统一造林、流转给他人,只要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应予维持。在没有集体山林调剂的情况下,该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待使用期满后归还自留山或责任山主。

28、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山无证,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29、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群众要求恢复按照自留山、责任山实行管理的,应当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并分别确权发证。

30、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应稳定不变。

3l、林业“三定”后农户全家外迁,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如农户全家外迁但现在户籍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如现在户籍已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集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即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协商将自留山、责任山收回的,维持不变。如属于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不知道但时效已过20年的,视为农户放弃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得再收回自留山、责任山,保持自留山、责任山的稳定。

32、本次林改,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甚至出现“无山户”的现象是正常的,应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维持,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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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本次林改可以拿出来进行调整分配的林地有哪些?

答:本次林改,有下列三种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调整分配:一是死亡绝户,原自留山或者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法定程序形式,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重新发包。

34、承包的林地被他人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未经承包方同意经营他人所承包林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以前承包方口头同意但未形成书面协议,或承包林地被他人利用已造林多年的,在保护森林资源,稳定承包方林地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成比例和经营期限。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35、村集体是否可以收回未进行有效管护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承包山?

答:承包者未按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林地上林木被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农户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损失的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36、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承包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恢复原状,由本村(组)组织农户承包经营。但应本着尊重历史、充分协商、维护稳定、兼管各方利益的原则处理。

37、退耕户获得了退耕地经营权,在参加集体的其他林权分配时,是否应先抵扣其退耕地面积?

答: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退耕户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其承包的退耕地不应在分配山林时抵扣。

38、发包方能否重新调整已承包的山林?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承包的林地。如已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每隔几年进行一次调整的,在2003年3月l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该约定无效,发包方不得再依此约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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