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 Ⅱ 90.1~105.0 Ⅲ Ⅳ Ⅲ 105.1~120.0 Ⅳ Ⅲ >120.0 Ⅳ 90.1~105.0 75.1~90.0 90.1~105.0 105.1~120.0 90.1~105.0 105.1~120.0 90.1~105.0 105.1~120.0 +0.1~15.0 -15.0~0 不限 +0.1~15.0 -20.0~0 不限 <0 <0 第4.1.4条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第4.1.5条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m2/人。 第二节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18.0~28.0 10.0~25.0 7.0~15.0 ≥9.0 ≥7.0 第4.2.2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m2/人。 第4.2.3条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0m2/人。 第4.2.4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人。 第4.2.5条 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3.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20~32 15~25 8~15 8~15 第4.3.2条 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 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序 号 用地 代号 现状 1 2 R C 其中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3 4 5 6 7 8 M W T S U G 其中 9 D 合计 用地名称 面积(hm2) 占城市建设用地(%) 人均(m2/人)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用地 特殊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备注: 年现状非农业人口 万人
年规划非农业人口 万人
村镇规划图例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 R 居住建筑用地
C 公共建筑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