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和间接经营两类。中央直接经营的企业有五种:日本称“五现业”,即:邮政、国有林和草原、印刷、造币、酒精专卖。同其它企业相比,中央对“五现业”的管理最直接,监督最严格,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甚小。企业的利润全部上缴中央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若亏损则由中央给以补贴。除“五现业”之外,其余的公社、公团、事业团、公库等都是间接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构成了日本中央企业的主体。这些企业的盈余须用于积累搞扩大再生产,若发生亏损,国家视情况予以一定的财政补贴。中央的每一个企业都是根据国家颁布的特殊法令建立起来的,所以每个企业经营的范围、承担的义务及责任都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既不准随意扩大经营范围,更不允许转产。
日本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集中程度太高,控制过严,企业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属,既缺乏竞争意识,又无破产压力,经营状况不佳。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日本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对国有企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逐步下放经营自主权,减少政府对其经营活动的干预,广泛推行国有企业民营化。民营化是指变国有为国私混合所有,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其具体做法是:第一步,把国有企业原资产折成股份,国家是该股份公司的唯一股东;第二步,向私人企业出卖部分股权,形成国私共同持股的股份公司。实行民营化的国有企业,政府仍握有控制权。如NTT公司原是一家国有企业,民营化后,大股东有住友生命保险公司、中央信托银行、安田信托银行等,但政府仍持有绝大多数股票,企业的经营目标、产品价格和财务仍需经政府审批,受政府控制。与此同时,打破了政府在电话电信领域的独家垄断,形成了竞争局面。NTT民营后的首次
决算,利润增长了50%。
二、西方国家国有企业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考察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政府对国营企业应实行分类管理,对于非盈利性质的,主要承担实现社会目标的基础部门或服务部门的国有企业,宜实行政府直接经营与管理,这一类企业不宜太多。对于盈利性质的,一般的国有企业,宜实行由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运行,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间接调控。国有企业的双重目标,即社会目标和利润目标客观上存在着矛盾。企业承担社会目标,整个社会会得到好处,但企业在追求多重社会目标的时候,就会受到某些成本增加的影响,企业利益相应会受到损失,因而要求国家给以补偿,逐步会增加依赖性,丧失参与市场竞争的动力。一些企业也会以承担社会目标为借口掩盖其经营不善。解决的方法是把企业按竞争性部门和非竞争性部门区分开,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对于非竞争性部门的国有企业,如果让其单纯追求盈利目标,它们就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牟取高利,因此,这些企业应主要承担社会目标,但企业数量要尽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绝大多数竞争性国有企业,只让它们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追求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国有企业也应引入私人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凡是竞争性和盈利性的国有企业,应将其进行股份制改造引入私人股东和其他法人股东,加强社会监督。国家也应和私人股东一样
按照股份比例参与公司管理,由董事会对企业的重要大经营活动进行决策。
(三)国家不宜面向所有的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应通过国有控股公司实施对企业的控制和监督。西方国家中,国有企业占的比重很小,数量有限;在国有企业中,国家独资公司的数量也很少,大部分是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直接控制的公司占的比重少,间接控制的公司占的比重大,国家一般只控制母公司,通过母公司控制大量的子公司。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政府直接控制,政企难以分开。如政府放任不管,将会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使国有利益受到损害,比较可行的形式是组建国家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实施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和管理。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中介机构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不仅可行,而且必不可少,国有控股公司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对国家是国有资产经营者,对国家和全国人民负责。从西方国家来看,这一形式比较普遍,几十年来证明是成功的,既保证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间接管理,也确保了国有资产在运营中得到巨大发展。
(四)重视国有企业管理的立法工作,加强人大、审计和公众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建立、管理和经营一般依议会颁发的特别法进行,将国有企业民营私有化,也须议会通过专门法案。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应逐步从依赖行政手段过渡到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运行。对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革,也应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工作,从法律上规定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主体,以及垄断性国有企业经营目标和范围,通
过法制建设,尽改变国有资产人人所有,人人不负责的弊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西方国家议会、审计和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监督的做法值得借鉴。人们普遍认为,议会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和当然所有者,不仅可以决定国有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确立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而且应对国有企业的运行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督,政府财产的使用要对纳税人负责,每个纳税人对公共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我国的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财产,全国人大应代表全国人民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全国人大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政府应向全国人大报告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管理经营情况。同时应加强审计部门和公众对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机构和国有企业的监督工作。
(五)逐步形成国有企业灵活进入和退出的机制,西方国家的非国有化,固然有其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但不可否认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是对国有企业结构的调整,一些部门的国有企业失去了昔日的重要性,而另一些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新的产业又需要国家投入和扶持,国有企业存在和发展在空间上具有结构性,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部门的具体条件和实际要求,寻求国有资产的最优配置,也就是说,要有灵活进入和退出的机制,根据变化了的条件和要求,适时进行调整,我国国有企业数量重多,几乎覆盖了所有的行业,由于缺乏退出机制,使大量资产凝固和闲置,难以对结构进行调整,使经济效益不断下降,培育灵活进入和退出机制,一要建立国有资
产市场经营主体;二要实现国有企业的价值化、商品化;三要广泛建立产权交易市场,这些都是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的前提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