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水慈济中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档案是指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截体的历史材料,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第三条 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材料。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办公室主管,并接受上级档案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校内各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 建立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应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备,由专人集中管理学校形成的档案。各职能部门要设立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形成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综合档案室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2.负责制定学校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和检查部门档案的执行情况; 3.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统计、鉴定、立卷、归档全校的各类档案和有关资料;
4.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5.负责对全校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档案工作协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6.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档案应定期向上级档案馆(室)移交,并对移交档案进行备份;
7.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能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事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洁,遵守保密纪律。
第九条 能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管理科学知识和其它相联系知识。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属于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业务能力的考核、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档案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并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确保学校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所形成的应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 确定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原则是,凡在学校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归档范围共为党政管理类、教学类、科研类、基本建设类、仪器设备类、财会类、特殊载体(声像)类等。
第十三条 学校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是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校和社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定为永久保管档案;凡长期内对本校和社会有查考利用价值和佐证价值的文件材料,定为长期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为
15—50年;凡在短时期内对本校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材料,定为短期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以下。
第十四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字迹清楚、书写工整、签署完备,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彩色笔和复写纸书写,以防缩短档案的寿命。 第十五条 各类档案材料的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按年度进行整理,在次年的6月底归档;
2.教育教学档案按学年度进行整理,在次年的9月份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3.会计档案按会计年度进行整理,由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4.教科研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声像档案和实物一般在完成后三个月内整理归档。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档案室应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排列和编目,并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 档案库房要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尘、防蛀等安全措施。管理人员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八条 学校有计划地为档案室配置档案保管和提供利用的必要设备,同时结合学校管理的现代化进程,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九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入库(馆藏)的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并建立健全利用手续。学校档案一般不对外,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档案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
第二十条 对借出的档案,档案人员要及时催还。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与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馆藏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开放:
1.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 2. 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3. 涉及个人隐私的;
4. 档案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二条 档案的利用工作应坚持主动、方便的原则,档案室应为利用者提供必需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为高年级学生开设有关档案管理方面的选修课或为学生研究性学习课题组提供资料。 第七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立明确的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并进行严格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档案人员和突出的服务成果、研究成果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 9月 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