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公司安全保卫方案

2026/1/27 14:22:53

5.6人员安全控制

5.6.1 公司员工由综合保障部负责进行政审。

5.6.2 机务以及公司其他要害部门属于公司重点部位,在上述单位的

工作人员属于公司重点控制人员。

5.6.4 临时工归用人单位教育、管理和负责。安全方面的教育应纳入

岗前培训计划。

5.6.4 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停机坪,要按规定办理临时证件。参

观飞机的人员一律不准带包和其他物品进入停机坪和登机。新闻采

访、摄影、摄像人员要进入限制区域或登机,其携带器材必须经过安 检。

第六章 飞机的安全保卫措施

6.1飞机安全监护

6.1.1 飞机在地面停场期间

(1)飞机在地面停场的安全保卫应当明确划分责任,执行飞行任务的

民用航空器在机坪短暂停留期间,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监护。 (2)在机场过夜或超过 4 小时停留的飞机停放位置应属机场控制区内, 应当由专人守护。飞机监护人员接收和移交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 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

(3) 所有进入飞机停放区的人员必须佩带许可证件,无关人员不准接

近飞机。

(4) 飞机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符合中国民航规定。

2014年6月 安全保卫方案 19

(5) 夜间停场时,停场的机场必须有能够保证视线和监控的灯光、电

源系统及视频系统。

(6) 飞机结束一切航后工作后,应由公司机务人员对飞机进行铅封,

之后移交机场警卫人员。

(7)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组织机场公安、安检等相关

部门对航空器进行保安搜查: (a)航空器停场期间被非法接触;

(b)有合理理由怀疑该航空器在机场被放置违禁物品或者爆炸装

置;

(c)其他需要进行保安搜查的情形。

6.1.2 需要进行检修的飞机,飞机维修人员必须与看守飞机的警卫人

员办理交接手续。飞机在维修期间的安全保卫监护工作,由检修人员 负责。

6.1.3 飞机在航前、航后期间的安全由维修人员负责,禁止无关人员

登机。对于需要登机的人员必须查验是否佩带飞行控制区登机证件或 空勤登机证。对带入飞机的物品,负责进行查验是否经过安全检查。 6.1.4 飞机监护的任务是禁止无关人员登机或接近,防止将武器、凶器、 爆炸物、枪弹、易燃、易爆、毒害、放射、传染性危险物品,或可能 对飞机造成危害、对乘机人及其他人员身体侵害的物品,以及国家法 律明文规定禁运的物品带上飞机,禁止无关车辆驶近飞机。

6.1.5 飞机在外站或其它机场过夜时,飞机的监护由该机场当局警卫

人员或安检人员负责。

6.2飞行前的安全保卫措施

6.2.1 机外表、驾驶舱、行李舱、电子舱及各部位的安全检查。

2014年6月 安全保卫方案 20

6.2.2

检查飞机的维修状况良好和各项地面服务准备工作到位。 6.2.3 未经过授权的人员禁止进入飞机。 6.2.4 飞行成员熟悉非法干扰处置预案。

6.2.5 在对飞机的检查时,发现

的危险品、或未经过安全检查

的物品

及凶器、武器等。禁运物品交地面民航公安部门处理。 6.2.6

监督行李、储藏品、贵重品的装机。

6.2.7

保证飞行、维修手册和飞行行李的安全。

6.2.8 发现可疑或无登机凭证的

人员,在询问其身份及记录后

,移交

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6.3

飞机飞行中的安全保

6.3.1 飞机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

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所有飞

行成员

在机长的领导下承担各自任务。每一名飞行成员必须对空防安全负责 任。

6.3.2 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

保护飞机及其所载人员财产不

受侵害

是飞行的首要任务,飞行的每一名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航空法》 和《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认真履行职责。

6.3.3 为保证空防飞行安全,及

时制止非法干扰民用飞机违法

犯罪行

为,正确处置在飞行中发生的劫机、炸机等突发事件,飞行在执行任 务前应当熟悉防止非法干扰处置预案,并制定具体处置预案及程序, 明确本人的安全职责范围。

6.3.4 飞行人员在执行任务时,

一律着本公司工作制服,佩带

统一制

发的《空勤登机证》进出机场飞行控制区、登机(执行安全保卫工作 的人员除外)。

6.3.5 依照民用航空局的规定,

飞行人员执行任务时进入飞行

区必须

2014年6月 安全保卫方案 21

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6.4

飞机清仓

6.4.1 飞机的清舱工作依据民用

航空局规定,飞机驾驶舱由飞

行人员

负责检查。特别情况警方可以实施特别检查。

6.4.2 飞行人员登机后,飞行员

要按照民用航空局公安局规定

和公司

空防安全规定,对飞机驾驶舱、机上应急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以保证 飞机内无外来物和无关人员。

6.4.3 飞行机组对飞机的检查,

应在飞行前进行,检查的重点

是机上

应急设备等,检查的顺序是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检查的方法是眼到 手到,不留任何死角,检查的要求是认真细致,不放过一件可疑物品 和现象,按照《航空安全保卫搜查单》进行搜查。

6.5

飞行员在执行任务

时,可行使下列权利

6.5.1 在飞机起飞前,发现有关

方面对飞机未采取《民用航空

安全保

卫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可拒绝起飞。

6.5.2 在飞机飞行中,对扰乱飞

机内秩序、干扰飞行人员正常

工作而

不听劝阻者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6.5.3 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

飞机或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

采取必

要措施。

6.5.4

在飞机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飞机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6.6

飞行中的警惕性

飞行人

员对乘

机人的

任何可

疑或反

常行

动有可

能影响

安全的

常现象,以及接到来自乘机人的威胁言论都应立即报告。

2014年6月 安全保卫方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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