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矫治的基本问题

2026/4/27 14:00:37

理辅导活动,使罪犯对心理矫治和心理健康有正确的认识,激发和强化自我矫正的积极性,改善和提高自身的心理素养。二是对有心理问题或出现心理障碍的罪犯及时实施辅导教育和咨询、治疗,帮助罪犯对心理障碍有正确的认识,摆脱心理困扰,改变问题行为,促进心理健康。

罪犯心理矫治是一项科学性、实践性很强的改造工作,做好这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正确执行刑罚,以罪犯再社会化为最终目标,结合监管改造的整体活动开展心理矫治;

2、在全面了解罪犯的基础上,根据罪犯心理特征与发展规律,根据罪犯的个别特征与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实施心理矫治;

3、心理教育、心理辅导与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有机结合,面向全体罪犯,将心理矫治贯穿监管改造的全过程,积极主动地开展心理教育与辅导,同时关注出现心理障碍的罪犯,积极能动地实施心理咨询与治疗。

4、心理矫治者的主导作用与罪犯的积极参与有机结合,提高罪犯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充分启发和调动罪犯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罪犯自我矫治、自我发展的思想观念与能力。

5、在罪犯心理矫治过程中,矫正者与被矫正者的关系是帮助者与受帮助者(或求助者)的关系,因此还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平等相处和启发疏导等基本原则。

根据心理矫治的特征、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实施心理矫治有以下途径: 1、全面渗透在监管改造的全过程中。在狱政管理、生产劳动和教育改造等各项活动中,从罪犯入监到罪犯出监,都应重视对罪犯的心理教育和辅导。

2、结合思想政治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开展心理教育与辅导;开设心理教育专题课程与讲座;组织教育辅导活动;实施心理和行为训练。

3、针对罪犯的问题心理和障碍心理实施咨询与治疗,如能在咨询及治疗的同时或前后辅以心理教育和辅导,则将明显地提高心理矫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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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犯出现心理危机或危机行为时及时予以干预。

4、创设有利于罪犯矫正与发展的内部环境。一是心理环境,即建立矫治者与被矫治者之间以及被矫治者(罪犯与罪犯)之间的良好的人际关系,由此而形成的具有积极意义的心理氛围;二是物理环境,即既有利于行为的规范管理,又富有人性意义的生活、劳动和教育环境。

5、建立有利于罪犯矫正与发展的外部环境,即通过监狱与社会、社区及罪犯家庭联系,形成既有利于罪犯狱内改造,又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专业化建设

矫治工作者的专业化建设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矫治工作领导者的专业化建设,即所谓“专家治监”,二是管教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向教育改造专业化方向发展,第三就是罪犯心理矫治专业人员的专业化建设。这三个方面,尤其是后两个方面,可以共存于矫正工作者。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矫正工作者,他既是一个教育改造工作者,又是一个心理矫治工作者。

在实际工作中,从事罪犯心理咨询和治疗的专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取得从业资格方可应聘任职。相对来说,心理辅导和心理教育的专业适应面较为广泛,可以是专任的,也可以是兼任的。在监狱和监区,可以有若干名从事心理辅导和教育的专门人员,但最重要的是从事教育改造的工作人员应当兼任起心理辅导和教育的职责。在本课程中提出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几点共同要求,应是一个起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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