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感受度 刑罚感受度指的是刑罚作用于罪犯后所产生的罪犯对刑罚的评价态度,包括对刑罚痛苦的评价态度和对刑罚效用的评价态度。可以将对刑罚痛苦的评价态度 列为横向维,并分为弱、中和强三个等级;同时将对刑罚效用的评价态度列为纵向维,并分为低、中、高三个等级。两条数轴相交,产生了刑罚感受度的四个区域,构成了下图。罪犯的刑罚感受度处于其中的某一个点。 高 初效区域 有效区域 正效域 刑罚痛苦 弱 中 强 感 受 度 负效域 无效区域 负效区域 低 刑罚效用感 受 度 典型的区域特征表现如下: 有效域。罪犯强烈感受到刑罚惩罚带来的痛苦,同时也承认刑罚的正确性并理解刑罚意义所在,认罪梅罪,服判服法,积极改造。 初效域。对刑罚的痛苦感受较低,但对刑罚的正确性及其意义持肯定评价,大多为短刑犯所有的心理。 无效域。对刑罚的痛苦感受和效用感受都比较低,大多为刑期不长的累犯或反向适应监狱生活而对刑罚改造持不合作态度的罪犯。 负效域。罪犯强烈地感受到刑罚惩罚带来的痛苦,同时对刑罚持激烈的否定态度,不认罪服判,不悔罪服法,与改造相对立。 罪犯的刑罚感受度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刑期的发展,在主客观因素影响下,可以从此区域进入彼区域(质的变化),也可能从该区的此点改变为彼点(量的变化),从而表现出罪犯刑罚心理的不同特点及其发展变化。 5
二、罪犯心理矫治
从广义上说,所有行刑改造活动都具有改变罪犯心理,促进罪犯改造的作用。而罪犯心理矫治指的是监狱在执行刑罚的条件下,由矫治工作者运用心理学专业原理、技术和方法对罪犯实施心理影响,消除心理障碍,促进心理健康发展,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一种活动。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在执行刑罚的条件下实施罪犯心理矫治
心理矫治强调当前环境事件的重要性。区别于一般的心理矫治,罪犯心理矫治基本特征就是强调刑罚这一环境事件。我国监狱法规定,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因此罪犯在接收刑罚惩罚的同时成为改造与矫治的对象。罪犯为何犯罪,刑罚怎样影响罪犯,罪犯如何认识刑罚,是矫治者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与此同时,罪犯心理矫治也受制于刑罚的条件及其影响,这种条件与影响就刑罚功能与目的来讲具有积极意义,即惩罚与改造罪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成功的矫治者应当分析罪犯心理、行为与刑罚这一环境事件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调节、控制这些关系,积极地、能动地影响罪犯个体,产生希望得到的心理和行为的改变。
(二)罪犯心理矫治是消除心理障碍,促进心理健康发展的有机结合 罪犯犯罪与心理障碍有关;罪犯受到刑罚惩罚,在自由被剥夺状态下,也容易产生心理障碍,因此对罪犯心理障碍的矫正与治疗是心理矫治的重要方面。但心理矫治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方面的功能,即培养与发展罪犯的健康心理。这是因为与一般人相同,罪犯心理是一个动态的连续体,心理障碍与心理健康是这一连续体的两个端点。研究表明,就整体而言,罪犯心理偏离正常状态;对个体来说,大都是在有些时候或某些方面产生心理偏差。曾经或可能走向极端,但在整体上或长时间处于心理障碍的罪犯并不多见。转而言之,罪犯心理存在着正常或健康的一面,尤其是罪犯向往自由,希望被社会接纳。因此对罪犯实施心理矫治,应当在帮助罪犯在远离障碍的同时走向健康。
(三)罪犯心理矫治是心理教育、心理辅导、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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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心理矫治是心理教育、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综合运用,它 们各自以一个连续体中的相对区段作为自己的重心。如下图所示:
教育 辅导 咨询 治疗 常态的 (对象) 异常的 预防的 (功能) 治疗的 认知的 (内容) 情感的 全体的 (范围) 个别的 专业或准专业的 (实施者) 专业的 结构的 (方法) 非结构的 长期的 (时间) 定时的 主动的 (实施) 罪犯求询(治)的
心理矫治手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四)罪犯心理矫治是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技术与方法的运用
心理矫治是一项专业性工作,要求矫治者具备相关的专业理论与知识,能够正确地理解并能熟练地掌握与运用。
比如心理测验,如果认为简单地运用一个和数个心理量表,根据测验所获得的分数就可以对罪犯心理作出判断的话,那么不仅难以保证测验分数的准确性,也容易产生判断与解释的错误。因为正确地使用心理测验,必须对心理测验(包括各个心理测验)的性质、作用,以及测试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并能正确地使用。对测试分数的理解与解释也要建立在对被测试者的整体了解和对测试目的的正确认识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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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教育、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相互之间既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基础,也有不同的专业特点与要求。而对矫治者的基本要求来说,以下几点是共同的:
第一、要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犯罪学和法律学等学科的基础知识以及心理矫治诸学科的基础知识;
第二、能够科学地认识与了解罪犯的心理和行为; 第三、掌握并能实际运用矫治罪犯心理的方法与策略。
此外,心理矫治专业性的要求还表现在矫治者必须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
(五)罪犯心理矫治是以罪犯再社会化为最终目标的一项系统活动 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与社会所倡导的文化相适应,形成符合社会要求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这是个体的社会化。如果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吸收了不良文化的影响,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与社会要求相背离,则表明个体社会化失败。对社会化的失败者重新社会化,即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即执行刑罚过程中的再社会化。如前所说,刑罚就其功能与目的来讲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刑罚是对罪犯自由的剥夺或限制,罪犯长期与社会相隔离,难以避免地会受到监狱生活中诸多“自然”或负面因素的影响,比如个人选择的限制、罪犯间的“感染”等等,形成“监狱化”倾向,即“或多或少地沾染上监狱的生活方式、习惯和一般文化”。这就更表明了对罪犯再社会化的重要性,因为刑罚的目的绝非使罪犯成为一个“监狱人”,而是相反,在于使罪犯成为一个“社会人”,一个融入社会,能自我适应与自我发展的人。
社会化是个体与社会的互动过程。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施罪犯再社会化,要求行刑内容与方式的科学化和社会化,加强社会与罪犯的联系,引导罪犯积极地吸收社会因素的影响,在最大程度地减弱“监狱化”倾向的同时,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三、罪犯心理矫治的任务、原则与实施途径
罪犯心理矫治的主要任务:一是面向全体罪犯,通过普遍开展心理教育、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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