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核算的影响分析

2026/1/27 7:09:17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核算的影响分析

【摘要】 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类型选择适应了当时经济和财政的实际,为政府支出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持,但是随着国民经济战略从限制非理性投资向扩大内需和提高经济效率进行战略转移,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就成为公认的增值税改革方向。消费型增值税作为一种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的先进而规范的增值税类型,为欧盟各国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也是增值税发展的主流。本文将通过较为系统地介绍新、旧《条例》内容的主要变化及对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并结合当前金融危机的现实情况,分析新条例实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消费型增值税;财务核算;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

引言

由于1994年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中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对于这部分价值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客观上抑制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面对经济全球化下各国企业间激烈的竞争及当前经济危机的国际大环境下,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显然不能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若增值税税负较高的情况继续下去,将使我国国内的企业无法与海外企业平等竞争。为了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国际化,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力,也为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税收事业长远、协调发展, 增值税的转型是增值税改革的必然结果。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新《条例》第10条将固定资产从不能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中删除,这意味着自2009 年起凡购置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可予以抵扣销项税额,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正式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新《条例》中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仅仅准予抵扣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机器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包括存量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

(二)改革范围覆盖全国,取消地区与行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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