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当物所有权的效力(禁止流质契约)。典当的本质是借款合同,还款是当户的基本义务。因此,未按期还款付息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典当管理办法》中仍沿用“赎当”、“绝当”等概念,又未对这些概念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规定,从而造成了裁判的不统一。 法律建议:
1,在典当合同中明确约定绝当后赔偿典当企业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
2,在绝当后,及时行使担保物权。
9、法律风险:当票的付款凭证风险,风险描述:当票本身是否具有付款凭证的功能?
案情简介:某典当企业与自然人当户之间签订当票,但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当金未另行签订收款凭证。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当票本身是否可以认定发放了当金。 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存在不同判决。
1,有的法院认为,《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当票是付款凭证,因此认为签订当票即视为当户已收到了当金。
2,有的法院认为,当票本身不具有收款凭证的功能。风险分析与法律建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当票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但典当实务中,对此规定颇有争议。
律师观点:当票是合同成立的证明,而支付当金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因此合同本身并不能证明自己已被履行了。签订当票即视为
收到当金意味着签订了合同,即履行了合同,显然不符合逻辑。在典当实务中,先签订当票、再支付当金是行业的惯例;而且由于典当企业往往预扣综合费,因此实际发放的当金往往与当票记载不同。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明当票并不能取代收款凭证。建议,不要以当票代替收款凭证,对于以现金形式支付当金的,更应当要求当户另行签署收款凭证。
10、法律风险:当票的付款凭证风险,风险描述:当票本身是否具有付款凭证的功能?
案情简介:某典当企业与自然人当户之间签订当票,但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当金未另行签订收款凭证。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当票本身是否可以认定发放了当金。 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存在不同判决。
1,有的法院认为,《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当票是付款凭证,因此认为签订当票即视为当户已收到了当金。
2,有的法院认为,当票本身不具有收款凭证的功能。风险分析与法律建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当票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但典当实务中,对此规定颇有争议。
律师观点:当票是合同成立的证明,而支付当金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因此合同本身并不能证明自己已被履行了。签订当票即视为收到当金意味着签订了合同,即履行了合同,显然不符合逻辑。在典当实务中,先签订当票、再支付当金是行业的惯例;而且由于典当企业往往预扣综合费,因此实际发放的当金往往与当票记载不同。从这
个角度也可以说明当票并不能取代收款凭证。建议,不要以当票代替收款凭证,对于以现金形式支付当金的,更应当要求当户另行签署收款凭证。
11、法律风险:未经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
风险描述: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以共有房屋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
相关判例:上海东方典当行房产共有人异议胜诉案。doc 案情简介:某典当企业与某自然人当户之间签订典当合同,并以该当户为登记所有权人的房屋设定了抵押。绝当酿成诉讼后,该当户配偶主张当户未经其同意,伪造其签名以共有房屋设定的抵押无效。并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抵押。
法院判决:典当合同有效,但抵押无效,由当户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
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建议:对自然人房地产抵押,应当注意:
1,在设定房地产抵押前,认真核实共有情况。必要时要求当户出具民政部门签发的婚姻状况证明;
2,建议在设定房地产抵押前,查询房地产登记簿(房产档案); 3,要求共有人亲自共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