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解释)

2026/4/26 0:49:57

(一)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里所谓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利用了由职务所产生的合法控制和经手举报信件和举报事项的方便条件。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直接经手举报信件和举报事项的举报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直接接触举报信件和举报事项的工作便利而扣压、销毁举报信件;二是直接对举报事项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利用职权便利而扣压、销毁举报信件。

(二)行为人实施了扣压、销毁举报信件的行为。

(三)只要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实施了扣压、销毁举报信件的行为,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要求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根据本条规定,扣压、销毁举报信件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向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行为

向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行为,是指负责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行为。

本行为的主体是负责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情节在处分时酌情予以考虑。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里所谓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利用了由职务所产生的合法控制和经手举报信件和举报事项的方便条件。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直接经手举报信件和举报事项的举报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直接接触举报信件和举报事项的工作便利而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二是直接对举报事项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利用职权便利而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

(二)行为人实施了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行为。

(三)只要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实施了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行为,就构成本行为,而不要求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可以在量纪时考虑。

根据本条规定,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行为

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禁止向企业摊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禁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摊派财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收取财务”,是指行政机关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

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碍、扰乱正在执行公务的其他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

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妨碍执行公务。

29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阻碍、扰乱了其他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公务活动; (二)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为自己、亲友谋取好处等;

(三)其结果是使被妨碍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公务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四)妨碍公务行为的实施,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正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即已经开始执行公务,尚未结束之前。

根据本条规定,妨碍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行为

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组织原则或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则,干涉、过问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的行为。

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的管理规定; (二)干涉、过问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

(三)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为自己、亲友谋取好处等;

(四)其结果是使被干预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公务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五)干预公务行为的实施,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正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即已经开始执行公务,尚未结束之前。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条第5项属于对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兜底性规定。

对实施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除上述所列8项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外,还有一些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

(一)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限制他人的正当经营活动行为。 (三)限制商品跨地区正常流通的行为。

(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自主权,造成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释义】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即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行为;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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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将在执行职务中获取的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给不应知悉,或者使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这里所谓的“工作秘密”,是指为了工作需要,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 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根据本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是指因履行职责而掌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故意或者过失将有关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泄露出去,让不应知悉者知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里所谓的“个人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告诉他人的或者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私事。 根据本条规定,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释义】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即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和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

一、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各种形式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等各种谋取利润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谋取利润的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等。经商,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职务以外从事商业活动。办企业,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职务以外办企业从中牟利的活动。有偿中介,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一种经济活动。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具体表现在:

1、行政机关公务员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入股、合作、合伙、或者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经商的亲友提供人力、物资、资金、设备;用正品当作副品或次品、以等内品当等外品、以好商品当处理品等非法手段低价批给亲友;或者将亲友经营的滞销、残损商品专卖给国有、集体企业,将国家经营的畅销商品转给亲友经营等非法手段转移利润,转嫁损失,化公为私;或者以单位名义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找门路、拉关系、套购紧俏商品等行为。

3、行政机关用公款、贷款以及以各种名义自筹资金自办企业公司、与群众合办企业(公司)或者向企业(公司)投资入股的行为。这里所谓的公款,是指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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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履行自身职务的同时,违反规定在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任职(包括名誉职务)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营利性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以营利为目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企业、公司以及其他各种营利性事业单位。

根据本条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即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漫不经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职业道德”,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是人们从事各种社会职业应当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谓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是指以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为主,兼顾公务员作为社会人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约束性规定,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又称为“从政道德”。

这里所谓的“工作作风”,是指较为一贯的处理工作事务的行为方式和方法。

根据本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二、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工作中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语言粗俗,刁难、训斥行政相对人或者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工作态度”,是指工作中对人或事的看法在其言行中的表现。

根据本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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