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策略研究

2026/4/24 22:22:26

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策略研究

——以中美水产第一案为例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我国出口商品在欧美等国被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案件急剧增多。反倾销指控已成为我国发展出口贸易最大的法律上的障碍。本文针对我国经济、法律方面的实际,着重讨论我国出口产品频繁卷入反倾销诉讼的严峻形势及其原因,并以中美水产第一案为例深入分析,最后从法律适用角度对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应付外国反倾销诉讼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出口贸易;对策;应诉

Abstract:Recent years,with rapid development of export trade in our country,anti—dumping cases have been increasing jn our exports to european and American countries. And anti—dumping accusation has become a biggest legal barrier indevelopment of our trade export. In point of application of economy and Iaws of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focus on discussing the causes of frequent anti-dumping cases emerging in exporting goods and has a deep anlysis of the firsrt aquatic products case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At last,the articlesummarizes and probes into experience and lessons involving the anti—dumping cases according to application of laws in our county,raise the tactics and advices against the dumping cases caused necessity by foreign countries.

Keywords: anti-dumping, export trade, countermeasure, defend action

引言

反倾销协议中对于倾销的定义是: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货物被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到另一个国家。至于倾销是否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WTO成员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根据WTO规则,要实行反倾销措施,必须有证据证明三个事实:第一,有倾销的事实;第二,有实质损害或者损害威胁的事实,或者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第三,宣称的损害和倾销之间有因果关系。

2001年中国“入世”不仅仅是改革开放的里程碑,更给中国在21世纪上半页的经济腾飞带来了契机。十年以来,中国经济持续保持高增长率,成为世界经济发展重要的一极,“入世”当年——2001年就突破了10万亿大关,此后多年增长率保持在9%以上,经济危机爆发的前一年2007年甚至达到了14.2%的高增长率,到201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39.8万亿人民币,十年间翻了四倍,经济总量上先后超越英、法、德、日等资本主义强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中国对外贸易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外贸易摩擦剧增。从2005到2009年四年时间中,中国在“WTO”框架内反倾销投诉338起,占到全世界反倾销总数974起的34.7%,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策略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一、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1.1倾销 (1)倾销的概念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法规定,倾销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的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这里所讲的“正常价值”通常包括:国内价格、第三国可比价格以及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和利润而构成的价格。

(2)构成倾销的条件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构成倾销就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通常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际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该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市场销售价格或结构价格等;

②该产品对进口国相同或相似产品工业造成了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障碍,是指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所造成的损害,而不是指对进口国的某个或某几个生产厂商的不利影响;

③进口国相同或相似产业的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3)倾销的种类

倾销的形态多种多样,角度不同观察的结果也不尽相同。

从动机方面看,199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专家组发表的一份报告把倾销行为按动机分为两类:

①技术性倾销。即开拓海外市场、需求锐减和赚取外汇等理由而把出口价定得很低。这一类倾销行为的动机可以称为需求拉动,对进口商来说多属被动,由于初始生产规模定得较高,不开拓海外市场就满足不了盈亏平衡,需求锐减迫不得已而薄利多销,赚取外汇往往会以牺牲局部利益或暂时利益为代价。

②垄断性倾销。即降低价格以使进口国的竞争对手破产。这一类倾销行为的动机可以称为强行扩张,对出口商来说多属主动行为,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先低价打垮竞争对手,而后再达到在他国市场垄断的目的。

从使用方法方面看,这也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各国最为熟悉和经常运用的两类倾销方法: ①价格倾销。就是采用降低价格,甚至是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向进口国家销售商品,以占领市场实现垄断的行为。

②数量倾销。是指一个国家在一段时间内的某项产品出口数量猛烈地增加,以致对进口国工业可能产生实质性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行为。 1.2反倾销 (1)反倾销的概念

所谓反倾销也称反倾销措施,是指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行为.在进行反倾销措施中,反倾销立法成为关键。一部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反倾销法是反倾销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反倾销立法的宗旨是保护本国(进口国)经济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或公平)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及其出口国市场的竞争 (2)实行反倾销的程序

一般来说,确定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起诉、立案、调查问卷、证据核查、初步裁决、最终裁决、听证或上诉等几个环节。 (3)反倾销措施

根据世贸组织规定,现行的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临时措施。即在初步裁定倾销存在情况下,为防止在调查期间造成更多损害,采取征收临时税、现金保证金或保函担保等措施。

②价格承诺。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如进口国主管机关收到出口商关于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所涉地区出口的令人满意的自愿承诺,从而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程序可以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③反倾销关税。经裁定倾销存在时,进口国主管机关可以决定对该出口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反倾销关税金额根据倾销幅度大小而定。对已接受采取价格承诺措施的进口产品不实行反倾销关税制度。

二、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严峻形势

1.1概述

中国是近年来国际贸易增长中最显眼的“亮点”,表现为中国不仅在全球贸易总量中的份额和排名不断攀升,而且对全球贸易增量的贡献也更为显著。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在全球贸易中的排名以年升一位的速度上升。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额达到11548亿美元,超过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德国的第三大贸易国,分别占全球货物贸易总量的6.4%和增量的20%。加入WTO以来,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逐步增强,尤其是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直接体现为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向中国转移,以劳动力成本为优势的产品出口呈现出更快的增长势头。中国制造业的发展,为全球发达国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福利一一用更低廉的价格买到优质的产品,可是,另一方面,针对我国企业提出的反倾销调查也越来越多。入世既没有带给我们可怕的冲击,也没有创造出一个毫无壁垒的自由贸易环境。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世贸组织允许单边使用的控制进口措施已寥寥无几,而反倾销措施却越来越成为各国极力寻求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金额也不断增加。

在中国跃升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的同时,中国企业所遭遇的反倾销也与日俱增。从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钠反倾销调查以来,中国也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而且对我国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国家越来越多,以欧盟和美国为主。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启动过反倾销调查。而且这些国家反倾销行动往往出现连锁反应,我国某一商品被某国反倾销后,其他国家担心我国产品会大量流向其国家,也采用反倾销法律手段进行预防,这种连锁反应直接导致中国产品的出口市场全球受阻。这些案件涉及的商品范围也越来越广,由最初的几种产品到几千种产品,涉及十多个行业。 1.2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特点

(1)提起反倾销的数量日益频繁且范围不断扩大

从我国产品首次在西方遭到反倾销诉讼至今,我国对外出口产品屡屡受到反倾销指控,据反倾销委员会成员发布的半年度报告:中国仍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2006年下半年,出口产品共遭受反倾销调查36起,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22起。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在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华提起的反倾销主要针对的是农副土特产品、水产品,后来扩大到矿产品、工业制成品,直至附加值较高的机电产品,其涉案产品达4000多种。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产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足以可见其范围还会不断扩大。 (2)对我国反倾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西方一些国家在确定倾销的问题上,并不真正从倾销的构成要件上着手。只要本国企业

提出倾销的指控,便认为确实存在倾销,并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在确认倾销的存在和倾销幅度时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在裁决低价倾销对相关产业是否构成损害的结论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1983年8月,美国最终裁决我国棉涤纶印花坯布对美构成倾销一案就是美国有关机构屈从于美国纺织品制造商协会的压力,利用泰国对欧洲不同时期的出口品种与我国产品价格相比以及坚持该协会的“差价1%也会抢走生意”的说法,硬说中国产品对美国相关产业构成了重大损害。另外,国外在确定倾销寻找替代国时,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明明经济形态、产业状况相差甚远,他们却认定是相似国家,从而认定我出口产品存在倾销,而实际上,与此相反。 (3)征税结案比例高且征税幅度大

西方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我国出口产品在遭受反倾销调查后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率通常较高。如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其中对玩具征收315%,服装为537%,鞋类竟高达1105%,使我国产品完全退出该国市场。实践中,西方国家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我国是这些歧视性反倾销税率的经常和最大受害者。美国、欧盟对我国出口的部分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在50%以上较多,征收超过100%税率的产品也时而有之。这让我国出口到这些国家的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最终是“身不由己”地退出这些市场,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

(4)发起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

近年来,我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主要攻击目标。20世纪80年代初,针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投诉的主要是欧盟与美国,中期扩大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现在日本、韩国等出口大国以及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智利、印尼、尼日利亚等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对我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从1979年,到目前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提起反倾销。伴随着反倾销投诉的增多,另一现象也产生了,那就是同一产品在多个国家遭到投诉。如果说,我国的出口产品在某一国市场遭到反倾销投诉并被征收反倾销税后,虽然退出了该国市场,但还可以向其他国家市场出口该产品。那么,若某出口产品在多个主要国家的市场上都受到反倾销投诉,则该产品就无法再出口了。例如,1991~1995年,我国出口的自行车分别遭到欧盟、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阿根廷的反倾销投诉。

三、以中美水产第一案为例剖析

3.1案例简介(案例详情见附件) (1)起因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业大量裁员,两年间虾捕捞产值从12.5亿美元降至5.6亿美元,下降了50%以上。在墨西哥湾沿岸的一些港口,捕捞虾的港口交货价约为3.3美元/磅,比两年前低了近50%。 (2)审理

2004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启动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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