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考试题

2026/4/28 0:05:46

(3)弟妹尚未成年。

4、遗产酌给请求权指的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主要有两类: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六、案例

1、(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所以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刘小莉本人的意见。

(3)女方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4)男方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因此,本案发生了四个继承关系,分别开始于关某、刘雨、刘某和孙婷婷死亡时。

(2)《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如果陈某在得知受遗赠后,在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其放弃遗赠。该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余继承人继承。

(3)《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又及《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孙友作为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可以以第一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同时,刘某的女儿先于刘某死亡,则外孙女可代位继承刘某的遗产。但孙甜甜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孙甜甜的继承权转由其父孙友取得。因此,孙友既可以以女婿的身份参与继承,也可以以转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刘某的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没有继承权。

七、论述(答案要点)

继承权丧失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1)引起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 第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第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第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第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2)我国继承法设立继承权丧失制度,其立法原因在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法律制度的本质要求,亦严重造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必须对这类违法犯罪人给予相应的制裁,包括丧失继承权。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 而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旦出现,指定的继承人便自然丧失继承权。但如果因继承权丧失问题发生诉讼,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试题二

一、判断

1、错(是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的体现) 2、对(婚姻家庭法是普通法,属地管辖权)

3、错 4、错 5、错 6、对 7、对 8、错 二、单选

1、B 2、B 3、A 4、A 5、C 6、B 7、D 8、B 9、B 10、B 三、多选 1、BCD

2、BD (参见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 3、 ABD (参见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

4、 CD 5、BD 6、ACD 7、ABCD 8、BCD 9、AB 10、ABCD 四、名词解释

1、本没有天然血缘关系或直接血缘关系,后是基于收养或扶养关系而形成的类似血缘血亲,这种血亲关系是因法律拟制而得名。

2、社会因婚姻具备法定情形而由官府强制解除的独特离婚方式

3、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代书人也可以为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涉外继承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继承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与遗产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及外国的因素。包括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和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

五、简答

1、(1)确认婚姻无效理由成立的,应一律依法判决宣告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无效。 (2)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当事人所得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同居期间的所得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2、特有财产指专属于配偶一方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下列财产是夫妻特有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3、(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须双方共同送养

(3)生父母一方死亡的,死亡一方的父母(即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4)生父母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再生子女。

4、(1)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无效。

(6)遗嘱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 六、案例

1、(1)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2)养母的要求应予支持。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继承权。因为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王丽对王放生前不关心、不照料,但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父遗产继承权的条件。

(4)这四间私房是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两间)属于养母个人所有,另一半(两间)为死者王放的遗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分得王放的遗产,原则上每人一间。但考虑到王丽对王放夫妇不尽赡养照顾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是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据此,在遗产分割后,无论继承人有何理由,均不得反悔而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2)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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