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内控制度体系 项目组施工质量检验、试验计划管理办法
5.4 审查点(C)
审查点为一般检查项目,对施工质量影响较小,由承包商专业工程师、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认证,实行由承包商自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对其质量情况进行抽检。 5.5 监督(S)
监督为活动进行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检验措施,其执行力度应能确保所采用的工艺或方法符合规定的标准。 5.6 测试(T)
测试是指将某组件、结构或系统置于一定的物理、化学、环境或操作条件下来验证它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系列活动。 6 质量检验控制人员设置
6.1 承包商的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应包括专门的质量控制监督员和经理及足够数量的合格的质量控制人员,以完成规定的检验和保持最新的质量控制记录和工程合格证。
6.2 承包商应提供一份按岗位和责任人划分的工程质量责任矩阵图,标明其承包商组织机构内的人员和负责执行和报告检验和试验的外部机构。承包商还应标明谁负责试验结果的审核和确认。本责任矩阵图随工程不同阶段而完善。 6.3 承包商质量控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检验人员)应经过认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应提供质量控制人员的资格证书或其它文件的副本来证明他们符合规定要求。
6.4 质量控制人员应独立于施工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7 施工质量控制点设置说明及检验程序 7.1 施工质量控制点的设置说明
7.1.1 施工质量的控制管理采用A、B、C三级控制,即停工待检点、见证点、审查点,质量控制点按照项目施工控制内容(或施工工序)进行划分,各专业的施工质量控制点分别见附表。
7.1.2 施工质量控制点按照土建、管道、设备、工业炉、机械、电气、仪表、筑炉与衬里八个专业分别进行编制。 7.1.2.1 土建专业含钢结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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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2 管道专业质量控制点分为工艺管道安装工程、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管道防腐绝热工程;
7.1.2.3 设备专业质量控制点分为容器类安装、反应器安装、冷换类设备安装、空冷器安装、大型储罐安装工程。
7.1.2.4 机械专业质量控制点分为压缩机安装、泵类设备安装及试运。 7.1.2.5 电气专业质量控制点中将通讯作为电气专业质量控制中的一个控制点,通讯控制点适合于火灾报警、扩音对讲和工业电视。 7.1.2.6 仪表专业包括DCS系统安装调试。
7.1.3 本办法中设置的施工质量控制点,是根据项目预期的执行情况和经验而制定的,为惠州炼化建设项目中参建各方主体的最低限检查要求,可供承包商在编制质量控制点时参考,A、B、C三级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不限于表中所列的控制项目,并且每一级别质量控制点的控制内容随着工程进展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和特点进行调整。
7.2 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点的检查确认程序
7.2.1 施工过程实行工序质量控制,将施工对象按其施工工序的顺序,明确必须实行质量控制的若干个控制点。在各控制点中,依据工序的重要程度和控制的必要性划定出不同的控制等级即A、B、C三个等级,实施不同等级的检查活动。上一工序不合格,检查各方不予签证,则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从而有效地控制施工质量。三个等级的工序质量控制方案应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2.2 工序质量控制对每一个等级,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无论对哪一控制等级进行检查,承包商都必须提供有关的施工记录和检验、试验报告。工序质量控制等级和记录表格式由承包商提出,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业主施工技术部门批准。
7.2.3 三个质量控制等级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A级,应由**项目组质量部、PMT、监理单位、承包商质量管理人员/专
业工程师联合检查;
b)B级,应由监理单位、承包商专业工程师联合检查; c)C级,应由承包商单位的质量检查部门进行检查。
7.2.4 对各等级的检查,必须在承包商单位质量检查部门检查合格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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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在各等级联合检查中,当某一工序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等要求后,检查各方履行签证手续,承包商可以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当某一工序施工质量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和要求时,检查各方不得履行签证手续,承包商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7.2.6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督计划中明确的停检点、见证点,承包商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检查。
7.2.7 工序质量控制表实施记录,由承包商妥善保管,并将其列入交工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业主。
7.2.8 施工工序质量检验程序如图
施工工序检查基本办法
8 检验与试验过程控制管理
8.1 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a) 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由承包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252-94规定的原则,结合项目工程具体情况,在工程开工后及时进行划分,报监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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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审核、业主批准后实施;
b) 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是承包商在工程进行期间以及最终验收时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基础。 8.2 检验与试验计划(ITP)
8.2.1 承包商应为全部工程按专业分别编制检验与试验计划。这些计划应包括由设计技术文件和参照的相应标准和程序以及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与规范所要求的所有检验和试验。
8.2.2 承包商提供的所有物资和工程活动都要经过质量检验和试验,以证明其完全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标准要求。
8.2.3 质量检验和试验计划还应说明承包商如何检验、检查和确认由其分包的分包商、供货商和生产厂家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8.2.4 质量检验和试验计划应在任何有关的工程活动或部分开始前30天提交监理审核完毕后报业主批准。
8.2.5 质量检验和试验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b) c)
按时间顺序的检验和试验阶段; 对检验试验活动的简要描述;
明确工作中需遵循的适用规范和标准,包括国标、行标、业主的有关技术规定要求等; d)
明确需要业主、监理、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的监督(S)、停工待检点(A)、见证点(B)和审查点(C); e) f) g) h) i)
明确要形成的检验和试验记录,例如检验表格或过程控制表格; 明确对交付物予以接受或拒绝的标准; 执行的责任和放行的权利;
说明将使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名称和资质; 明确记录文件和报告的格式。
8.3 检验和试验记录
8.3.1 承包商应负责编制和整理涉及工程所有方面的质量检验和试验记录文件和合格证。
8.3.2 承包商应始终保持当前的、最新的记录作为客观证据,证明承包商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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