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漳同城大道项目HSE保证计划 - 图文

2026/4/26 4:51:49

注1:根据《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闽交工安〔2010〕9号)要求,施工单位在申请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时,应向总监办(驻地办)报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告中必须含有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检查表》(见附表)和表格附件栏中要求的相关资料。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必须经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检查合格,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审。

注2:项目领导带班公示牌根据《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领导带班生产工作制度细则(试行)》(闽交质监〔2012〕335号)要求制作。

项目领导带班公示牌

值班时间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带班作业项目 带班领导 职务 照片 联系方式 4.3.2重大危害因素及重要环境因素技术控制措施说明

对于表3-5列出的重大危害因素及重要环境因素,项目部在做好日常安全管控的基础上,重点(但不局限于)做好以下事项的提前安排及筹划。

(一)施工临时用电

项目所在区域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暖热湿润,雨量充沛,根据进度计划,此段时间亦是生产高峰时段,施工临时用电安全尤为重要。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标准化仿真系统》要求,详细编制施工临时用电组织方案,从协作单位进场之初提高临时用电标准,强制要求配备电焊机二次侧漏电保护器。若分包单位无配置能力,采取统一购置、划拨使用的方式。

(二)北溪主桥、西溪主桥的水中围堰,西溪主桥的爬模、引桥箱梁现浇施工的模板支架等大型临时设施(具体见表3-5)一旦经过复核及论证审查,不得随意变更。施工边界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设计单位报告,请原设计单位根据变化情况重新设计,并履行变更复核及审查程序。大型临时设施结构稳定性应经第三方复核,达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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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方可使用。

(三)特种设备

本项目预计在2015年1月投入使用的两台架桥机、4月投入使用的一台450t.m塔吊需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否则将无法通过当地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在设备选定方面将加以要求和控制。(目前,国家强制要求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范围有:架桥机、315t.m及以上塔式起重机、100t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缆索吊、450t及以上履带式起重机)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施工现场禁止使用QT60/80塔机、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同时,应查验设备的使用年限,尽量避免选择以下限制使用的设备。

a.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b.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c.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d.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e.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因此,本项目80t.m塔吊使用年限应不超过15年;450t.m塔吊使用年限应不超过20年;施工升降机应不超过8年。

(四)模板支撑系统(依据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通知 闽交质监〔2012〕158号)

福建省大力推广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等,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强调模板及其支撑体系施工质量安全的技术要求:

a.基础支架。根据地基的不良地质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基础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在支架基础满足稳定性、承载能力和安全要求后,进行配重预压。

b.钢管规格。支柱的钢管规格应为Φ48×3.5mm,扣件式钢管壁厚不得小于3mm,碗扣式钢管壁厚不得小于3.5mm;钢管统一按Φ48×3.0mm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

c.联接要求。模板工程支撑体系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立杆、水平杆和剪刀撑。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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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立杆底部应设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立杆上端包括可调螺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不得大于0.7m,托撑伸出长度应不大于200mm。支架模板应按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配重预压。拆除模板时,应制订安全措施,按顺序分段拆除,不得双层作业。

d.支架高度。当支架搭设高度大于24m时,建议不采用满堂式支架体系,宜采用钢管立柱+贝雷架等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其它支架体系,且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项目引桥墩身高度一般不超过20m,可以采用满堂支架体系,西溪主桥钢混结合段及北溪主桥应采用钢管立柱+贝雷架体系。

e.严格控制木模板的周转次数,不得使用烂模或起皮、脱层、掉角、翘曲变形的木模板;木模板制作安装应拼缝严密、棱角顺直。

(五)临时板房

a.临时板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b.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

c.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d.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e.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层数为3 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应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 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六)用气管理(福建省交通厅工程安监办、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加强施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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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用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闽交工安〔2012〕4号)

a.氧气瓶、乙炔瓶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m,距易燃易爆品不得少于10m,施焊、切割场地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m;乙炔瓶不得放在电线的正下方,使用时应立放,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乙炔瓶等搬运时,必须使用专用装具,不得撞击、水平滚动或剧烈振动,不得在烈日下暴晒;氧气、电石应随用随领,下班后送回专用库房。

b.气瓶应设有防振胶圈;压力表、安全阀、橡胶软管和回火保护器等应定期进行校验,标识应清晰;气管无老化、泄漏现象;严禁用明火检查是否漏气。气瓶、阀门、焊炬、胶管等,不得沾污油脂,不得使用油污手套操作;作业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c.用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作业;现场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场地应通风良好。在高处从事作业时,作业区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防高处坠落等措施;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干燥绝缘物体上,雨天不得进行露天作业。

4.4 HSE经济措施

项目安全费用管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及《中交二航局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二航财务〔2013〕236号),严格按照“预算编制、足额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流程及控制措施见表4-4。

表4-4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流程及控制措施

流程 控制要点 1、年初由安监部和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费用预算,安监部汇总,提交财务部编制预算 审核,由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核准之后执行 2、每月计量时编制下月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审批 提取费用 财务部按照核准的预算及时提取安全费用 1、支出的安全费用应当由本项目安监部部长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分别核准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核销 核销 2、安监部对核准的安全费用进行登记,建立支出台账 3、财务部按规定正确进行费用归集、核算,并建立安全费用支出财务台账 协作单位安1、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费用不低于分包工程合同总额*1.5%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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