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8 整体部件 integral component
构成灯具中不能替换的一个部件,并且不能与灯具分开单独试验。 1.2.59 自镇流灯泡 self-ballasted lamps
包含灯头和与之结合的光源以及为光源启动和稳定工作必需的附加元件的器件,它不被破坏是不能拆卸的。
注
1 自镇流灯泡的光源元件是不能替换的。
2 镇流器部件是自镇流灯泡的一部分,它不是灯具的一部分,在自镇流灯泡的寿命终了时,它被丢弃。 3 为试验目的,自镇流灯泡被看作常规的灯泡。
1.2.60 半灯具 semi-luminaire
类似于自镇流灯泡,但设计为使用可替换的光源和/或启动装置的器件。
注
1 半灯具的光源元件和/或启动装置可方便地替换。
2 镇流器部件是不可替换的,每次更换光源不必更换镇流器。 3 灯座用作电源连接。
4 例子和进一步的说明见IEC 972。
1.2.61 插头式镇流器/变压器 plug-ballast/transformer 镇流器或变压器外壳结合一个整体插头,用作连接电源。
1.2.62 电源插座安装式灯具 mains socket-outlet-mounted luminaire 灯具附带整体插头,既用作安装又用作电源连接。
2 灯具的分类 2.1 概要
本章规定了使用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V的钨丝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灯具的分类方法。阅读本章时,应参阅第。章和其他有关章。
灯具按防触电型式、防尘、防固体异物、防水等级和支承面的材料进行分类。
2.2 按防触电型式分类
按防触电型式,灯具应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见第1章的定义)。额定电压超过250V的灯具不应划为0类。
在恶劣条件下使用的灯具不应划为0类。
灯具只能属一个类别。例如,带内装式特低电压变压器并规定接地的灯具应定为Ⅰ类,即使用隔离物将光源腔与变压器箱隔开,灯具部分亦不应定为Ⅲ类。 轨道安装的灯具不应划分为0类。 2.3 按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分类
灯具应按GB 4208中规定的“IP数字”方法进行分类。 防护等级的符号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防护等级的试验应符合第9章的规定。
注
1 划分为水密的灯具未必适宜于水下工作,在这种用途时应使用压力水密灯具。 2 IP数字是灯具上的主要标记,但是如果需要的话可在IP数字外另加符号。
2.4 按灯具设计的支承面材料分类
根据灯具是否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还是仅适宜于安装在非可燃材料表面,灯具应作如下分类:
类别: 符号:
——仅适宜于直接安装在非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 无符号,但需要有警告——见第3章。 ——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 符号——见图1。
注:易燃材料表面不适宜直接安装灯具。分类为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其要求应符合第4章规定,有关试验见第12章。
3 标记 3.1 概要
本章规定了使用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V的钨丝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灯具的标记内容。阅读本章时,应参阅第。章和其他有关章。
3.2 灯具上的标记
应在维修灯具或(如果需要)取下外盖及类似部件时,能够见到的某个部位上清晰而耐久地标出下列内容。这些内容不得标在螺钉或者当灯具接线时可能移动的部位上。若装有内装式镇流器时,则第3.2.2条和第3.2.8条规定的内容可标在镇流器上,而不标在灯具上。
若镇流器为不可更换的,则第3.2.12条规定的接地符号可标在镇流器上,而不标在灯具上。图示符号高度不应小于5mm,文字和数字的高度不小于2mm。
对于组合灯具,不同组合的参考符号或额定输入功率也都不同,可在主要部件和更换部件上标出参考符号或额定输入功率,但只要这个完整灯具的型号可以辨认并且额定输入功率可以从产品目录或类似文件中证实。
带有电气—机械连接系统的灯具,在底板上应标出电气连接的额定电流。 3.2.1 制造厂的名称和注册商标(如有的话)。
3.2.2 额定电压(V):可移式Ⅲ类灯具必须在灯具外表面上标出额定电压。 3.2.3 额定最高环境温度ta,25℃的除外(见图1)。
注:对这条一般要求以外的情况,可见各类灯具标准的特殊规定。
3.2.4 若是Ⅱ类灯具,Ⅱ类灯具的符号见图1。
带有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的可移式灯具,若合适的话,n类结构的符号应标在灯具外表面上。 Ⅱ类符号不适用于半灯具。
3.2.5 若是Ⅲ类灯具,Ⅲ类灯具的符号见图1。
3.2.6 标出合适的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的IP数字,若需要时附加符号(见图1和附录J)。图1中IP数字中使用的X,它表示举例中省略的数字,但标在灯具上两位适宜的数字都应标出。 不同的IP数字适用于灯具的不同部件的情况下,低数字应标在灯具的铭牌上,而高数字应分别标在有关的部件上。随灯具的产品说明书应包含各种灯具部件的IP数字。 普通灯具上IP20可不标。 3.2.7 产品型号或型式序号。
3.2.8 额定功率或该灯具设计所用的灯泡型式的灯泡数据。仅标出灯泡的功率还不够时,还应标出灯泡的数量和型号。
钨丝灯的灯具应标出灯泡的最大额定功率和数量。
钨丝灯的灯具若有一个以上的灯座,则最大额定功率的标记可以用以下形式:
“n3MAX??W”,n为灯座的数量。
3.2.9 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上灯具的符号(见图1)。 3.2.10 使用特殊灯泡的灯具,特殊灯泡的有关说明。
特殊是装有内启动装置的或需外接触发器的高压钠灯的灯具,应标上符号(见图1)。
3.2.11 使用形状与“冷光束”灯泡相似的而又装有分光反射器的灯具,使用“冷光束”灯泡后会对安全不利,这类灯具应标上符号(见图1)。
3.2.12 为保证安全或工作可靠,接线端子应清楚地标明或标上识别的记号,说明哪一个接线端子与电源的相线连接。接地端子应清楚地标出GB 4728,2所示的符号。
带有不可拆卸软缆或软线的灯具,不用插头时,在连接时易见处应有标贴给出正.确连接的说明。 直流特低电压供电的荧光灯具,应在电源正极接线端子标上“+”或红色,电源负极接线端子标上“-”或黑色。
3.2.13 聚光灯和类似灯具,离被照物体的最短距离的符号(见图1)。 所标最短距离由第12,4.1 j)条的温度试验确定。
距离是在灯具的光轴上测定,从灯具或灯泡的最接近于被照物的部位算起。 最短距离的符号及其含义应在灯具上或灯具的说明书中给出。 3.2.14 恶劣条件下使用的灯具,恶劣条件下使用的符号(见图1)。 3.2.15 设计采用带凹面镜灯泡的灯具,相应的符号见图1。
注:与灯具试验无关的,附着在普通照明灯泡上分离的凹面镜不在此标准范围内。
3.2.16 带有玻璃保护屏的灯具应如下标明: “调换任何已裂开的保护屏”
3.2.17 可以与供电电源环路连接的灯具的最大数目。 3.3 附加内容
除上述标记外,保证正确安装、使用及维修所必需的详细说明,均应在灯具上、内装的镇流器上或与灯具一起提供的制造厂的产品说明书中给出。例如:
3.3.1 如果组合灯具与基本灯具不同时可选择部件的允许环境温度、防触电保护型式或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