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 (2) 第二章 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程序 第三章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四章 政府采购询价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程序附:评审专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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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宜。
二、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招标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该包括投标须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评标标准、项目预算金额等。
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可组织审核专家对公开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专家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专家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出具的书面报告修改招标文件。
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招标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发布招标公告
代理机构必须待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后,方可在江西省财政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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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代理机构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密,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按公告要求审核相应资质,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四、招标答疑及修改
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就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经采购人同意后,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变更
代理机构如需变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六、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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