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应急通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026/4/24 5:08:12

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监理过程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3) 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签证》草稿。

(4) 资料整理应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整理质量。 5.2.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写和备查资料(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F)的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2.5 派出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对验收组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中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签署分部工程验收意见。

5.3 阶段验收

5.3.1 当年度工程完工或部分完工,工程汛期投入运行前,监理机构应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5.3.2 阶段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检查验收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并对其投入运行作出验收结论。

5.3.3 进行阶段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2)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或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过程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5.3.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阶段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3.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阶段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5.4 单位工程验收

5.4.1 所有分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或在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4.2 对需要进行外观质量评定的单位工程,按照堤防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和质量监督站制定的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参加对外部尺寸、观感质量进行评定;

5.4.3 单位工程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2)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分部工程验收全部资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和监理过程中的有关与设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的文件资料等);

5.4.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4.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5.4.6 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受验收委员会委托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评价;

5.4.7 单位工程监理资料验收后,移交给项目法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5.5 竣工验收

5.5.1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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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5.5.2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技术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5.5.3 初步验收以单位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初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5.4.3条的要求准备文件和资料。报告和资料的内容还应包括:工程质量的检查鉴定意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和已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尾工情况和清单;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建议;工程档案资料准备检查情况等;

5.5.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5.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初步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5.5.6 列席竣工验收会并接受验收委员会的检查验收;

5.5.7 受项目法人委托,督促施工单位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

5.6 工程档案验收和移交应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文)和监理合同有关规定。

第十节 基础清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为有利于堤防工程基础清理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基础清理工程。

二、开工申请控制

2.1 基础清理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及现场地形条件,编制基础清理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站审批。其内容包括:

(1) 工程概况(包括:清理区域平面图、剖面图等); (2) 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3) 清理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 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场堆置地点;

(5)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6) 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保证措施; (7) 施工安全措施。

2.2 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站,监理站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2.3 监理站对施工组织计划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站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站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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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件。

2.4 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5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站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监理站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 测量放样

3.1.1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站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报经监理站批准后才能执行。

3.1.2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注意做好测量工作。施工中的测量工作包括如下内容:

(1) 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清基工作区域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清理的工作面;

(2) 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量清理工作面面积的控制网点资料; (3) 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它测量工作。

3.1.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站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2 基础清理

3.2.1 基础清理工作应遵循先坡顶后坡面、自上而下的原则,当采用其它方法进行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站批准。

3.2.2 进行基础清理时,应将清基范围内个各种建筑物全部拆除。所有树木、草皮、树根、乱石、坟墓、腐植土等均应清除。

3.2.3 清基过程中,可将可用之物按不同用途分别堆置适当位置,严禁将清理出的草坪翻面堆放在清基范围之内,以免造成质量事故。清基开挖、清除的弃土、杂物、废渣等,应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

3.2.4 当基础清理过程中发现裂缝、滑动面等地质缺陷时,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作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向监理站报告;

(2) 检索和收集汛期险情资料,并与现场情况进行对照,尽可能查出该部位事故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经过,了解当时处理险情时所采用的办法,查明汛期临时处理时填筑和灌注的材料;

(3) 会同项目法人、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站审批后执行。

3.2.5 清基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排水工作,保证清基工作面上无积水;并要求做好水井和泉眼的堵塞工作。

3.2.6 基础清理的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一般粘性土及湿陷性黄土土岸坡清理坡度建议不陡于1:1.5,坡面清除后,其物理力学性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3.2.7 基础清理工作面的范围,一般要求应大于设计清基边线30~50cm。基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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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深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基础清理的深度。

3.2.8 清理过程中堤身上的淋沟、冲沟及坑洞等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延伸较长较深的堤身缺陷应及时进行回填。

3.2.9 对淤泥、均匀中细砂,砂砾、湿陷性黄土及节理裂隙发育透水性较大的基础,其处理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

3.2.10 清理过程中揭露出的裂缝等地质缺陷以及堤身上出现的滑坡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汇报,并有责任会同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3.2.11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站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不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碴、弃碴;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其它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3.2.12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站审批后执行。

3.2.13 基础清理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施工测量,主动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地形测量复核和验收工作。并应提供如下资料:

(1) 基础清理工作面的平面图、剖面图等; (2) 基础清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3) 基础清理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施工机械及人员安排情况,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投资目标控制情况等);

(4)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

(5) 监理站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2.14 基础清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工作均应在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四、其 它

4.1 基础清理工程按100m长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4.2 每一基础清理单元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填报《基础清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评定本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4.3 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有关监理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4.4 本细则未列之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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