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范 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监理范围内堤防工程的工程变更监理工作。
三、监理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变更审查,签署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的一切工程变更指令。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完成工程变更监理具体工作。
四、工程变更条件与内容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项目法人与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为实现合同目标而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作出的变更与修改。
4.1 监理机构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 (1) 执行项目法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
(2) 设计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变化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 (3)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依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
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工程师指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1) 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工作的数量; (2) 省略合同工作或工程项目;
(3) 改变任何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 改变部分工程的高程、基线、位置和尺寸; (5) 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
(6) 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五、工程变更处理程序与要求
5.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5.2 监理机构在接受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通知或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建议后,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 对变更项目设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 (2) 对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经济性进行审查;
(3) 对变更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对合同工期的影响进行审查。
5.3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根据项目法人授权,批准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设计变更文件和必要的附件等内容。
5.4 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审查时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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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2) 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靠,安全可靠;
(3) 工程变更有利于施工实施,不至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4) 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经济合理,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5) 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延迟。
5.5 施工单位接受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指令后
(1) 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要求。
(2) 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施工单位所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单位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提出理由,申报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
5.6 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
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审查、批准权限及审批程序,还应同时受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和项目法人授权的约束,并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
5.7 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六、工程变更的申报内容与要求
6.1 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 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的合同价格,以及引起对施工项目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额);
(4) 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5) 为对工程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而向监理机构与项目法人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6.2 设计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的内容与要求,项目法人或勘察设计合同未另行规定的,参照7.1条内容要求执行。
6.3 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项目法人与监理机构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施工单位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1) 设计修改通知应在施工实施前10天提出。
(2) 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施工单位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
七、工程变更的合同支付
7.1 工程变更支付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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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
(1) 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
(2) 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或价格的,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价格修正调整后执行;
(3) 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确定;或由施工单位依照合同报价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后报送审核与批准;
(4) 经协商仍长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机构有权独立地决定他认为合适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并通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后执行。
7.2 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 7.3 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与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7.4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7.5 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索赔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合同索赔监理工作规程”有关要求进行。
第八节 堤防工程合同索赔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 的
为规范合同索赔监理工作,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行政法规文件规定编制本实施细则。
二、范 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合同索赔监理工作。
三、监理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和组织处理索赔事宜,签发工程索赔签证单。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完成合同索赔监理具体工作。
四、术 语
合同索赔包括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索赔(文中简称“施工索赔”)和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索赔(文中简称“反索赔”)。
合同索赔是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赋予双方的权利,是惩罚违约行为、促使工程承建合同得到切实履行的手段,对合同双方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是一个有效的促进。
五、处理合同索赔的原则
5.1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掌握和熟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努力促使合同双方提高合同意识、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做好协调,协助合同双方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管理,努力消除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的因素,促使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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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合同索赔可以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误)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误)期索赔。
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将导致或可能导致合同完工工期延误的,项目法人或监理站可以指令施工单位增加施工资源投入,加速赶工,并由施工单位为此承担施工费用。 5.3监理站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而提起的索赔要求。也可以通过对合同索赔要求进行的查证或依据对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拒绝或同意合同索赔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5.4在索赔事项发生和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在索赔争端调解、仲裁过程中,合同双方仍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各自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的照常进行。
六、合同索赔的条件
6.1合同双方中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起合同索赔的条件。
6.2 对于施工单位的合同工期误期、施工质量缺陷未按期修复完成、因施工单位责任导致项目法人造成损失、因施工单位原因不得不终止合同,或其它违约行为,项目法人得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提起索赔。
6.3 监理站仅接受施工单位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
(1) 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范,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 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项目法人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项目法人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施工单位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3) 因执行项目法人或监理站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施工单位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4) 因属于项目法人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等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 因属于项目法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等应由项目法人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6) 因项目法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7) 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合同文件与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8) 其它因合同明示或隐含的项目法人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的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
6.4 监理站拒绝施工单位以下列原因作为提起条件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索赔要求。
(1) 因工程施工单位在竞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的亏损或致使价格显得不合适。 (2) 因施工单位设计失误,或管理不力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3) 因施工单位或其分包单位的责任,或因施工单位与其分包单位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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