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事件” 反映出来的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我们认为政府同市场、社会组织以及法律之间的关系定位出现错位。首先是地方政府同市场的关系中不是中立的、公正的仲裁者,而是为了自身财力的增长偏向于地方企业;其次,地方政府同社会组织的关系中不是平等的合作者,而是家长式的领导者;再次,地方政府同法律的关系中不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主体,而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以权代法的行为主体。
(二)政府职能越位。政府职能越位,主要是指政府干了不该干的事情和管了不该管的事情,直接包揽了本来可以通过市场进行的纯粹私人产品的生产供应,以及可以由政府、企业,非政府公共组织共同参与的混合性公共物品的生产。具体表现:
1.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我国政府的一些部门和一些管理者仍然习惯于代替市场去配置与私人产品相关的资源,行政审批的不合理和过多过滥,就是政府取代市场的典型表现。
2.政府与企业不分。表现为政府变相经营企业、经营公司,承担应当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
3.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不分。表现为政府组织通过主管、指导等方式直接介入各种协会、社团、居民自治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与事务运作,
4.政府与事业组织不分。我国政府组织与事业组织难以区分,既有使用事业编制的行政机关,又有使用行政编制的事业机构。
法律法规的缺失:法规是政府向公民提供的重要 公共产品之一。目前由于政府职能在提供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方面的缺位。是造成 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 现象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 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当出现重大食 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由谁来承担此责 任。这就是我们法律体系中的漏洞。同时, 法律体系中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相当混 乱.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 企业标准.这不仅使生产厂商在执行过程 中感到无所适从.而且更让一些不法分子 生产劣质产品有机可乘.从而给消费者生 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四、政府职能的错位 “三鹿奶粉事件 五、结束语 市场经济是一个有序竞争的经济社 会.而不是一种无政府主义的无序经济秩 序。政府职能部门有如此庞大体系的监管 体系却不能为正常的经济秩序服务.这要 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同时还要看看”中.奶制品的监管涉 及农业、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但却没有 任何一个部门能够在事情曝光前察觉问 题。我国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协调的领头 羊已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过渡到了 卫生部门.可是卫生部门与农业部门、质 检部门、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等都是平行的行政机关.并不具备 实质的责任追究权利.其在协调和统一管 理这些同级部门方面具有很大的难度.无 法真正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统一。由 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段监管”的食品质 量监管模式.这就造成了各部门之间职能 的交叉重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