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证分析:
《丧葬条例》实施中的尴尬
3、法的效力与法律效力
严格的说,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效力一词多指“法律上的效力”而言,其含义与法的效力是区别的。法的效力是就法本身而言的,而法律上的效力则指某些具体的行为、文件、活动获得了法律的认可或保障。
应用训练:
城市增容费,顾名思义,就是针对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就业而收取的费用,其中大学生也被列入其中。这种费用一般是省会城市、直辖市以及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大城市根据本地方的相关立法收取,目的是为了适当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分担该地由于人口膨胀而引起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例如,学生小张1996年为留在沿海某省城共交了6000元的城市增容费。他说,这笔费用对于刚刚读完四年大学的学生属于沉重的负担。虽然用人单位已同意接收,但是由于他是外地户口,必须交纳城市增容费,否则用人单位也没有办法给其落户口。据悉,每年因为交不起费用而无法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工作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不在少数。 从征收城市增容费的一开始,人们对其合理性的质疑就没有停止过。赞成者认为,对于非自然人口的数量增加,城市的治安成本、供水供电成本、管理成本等都会相应增加,适当对外来人口收取费用符合市场规则。反对者则认为,一个城市不是当地人的城市,应该是全国人民的城市,不能因为出生地点的不同而所受的待遇就不同,收取费用本身就带有歧视性质。
据山东省公安厅的消息,从2004年10月1日实施“户籍新政”后,山东省取消“人口控制办公室”等各类城镇人口迁移控制管理机构,不准再收取城市增容费。广州市也从10月1日开始,取消了每人3500元到13000元不等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厦门市、潘禺市、青岛市等城市也相继废止了相关规定,取消了征收城市增容费的作法。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关于“征收城市增容费”的法律规定的效力、实效、效果。
第二节 法的效力范围
一、概念
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二、法的对象效力范围 (一)概念
法的对象效力通常是指法对什么主体有效,也称法对人的效力。 (二)确定法律的对象效力的原则
1、属人原则:即以自然人的国籍和拟制人的国别为标准,确定本国法律的效力适用于本国人,无论其在本国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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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地原则:即以主体所处的地域为标准,法律的效力适用于所有在本国领域的人,不论其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3、保护主义原则:该原则以本国利益为标准,法律的效力适用于任何有损本国利益的任何主体的任何行为,无论该主体是本国人还是不是;无论该主体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
4、折衷主义原则:即是以属地原则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来确定本国法律的对象效力原则。
我国法的对象效力采纳折衷主义原则来确定。 三、法的事项效力范围 (一)概念
法的事项效力通常是指法对主体所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力。 (二)法的事项效力的基本原则 1、确定法的事项效力范围原则
通常称事项法定原则,即法对哪些事项有效一般以“是否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2、一事不再理原则
它是指同一机关不得两次或两次以上受理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所作的同一法律请求。
学术指导:
为什么要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现代法制将其确定为法的事项效力的基本原则,具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
1、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如果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提起诉讼,不仅会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会造成裁判机构的人员、物力、财力的浪费,增加解决法律纠纷的成本。同时,反复诉讼也会使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不能及时取得,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2、维护法院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作为解决社会纠纷与各种冲突的终极手段,法院的裁判应该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如果败诉方相信他们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他们就永远不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并顽固地拒绝执行对其不利的判决,无休止的诉讼,将更刺激对法院决定的不尊重,从而严重削弱法院的权威。
3、限制国家权力,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异常悬殊,在一个由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发动的诉讼程序终结后,即使被告人被判无罪,他的名誉、精神、时间、金钱上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此时若允许拥有无穷资源和强大权力的国家再度试图对该被告人已被指控的行为进行起诉和审判,被告人的自由、人格尊严将再次受到严重的折磨,被告人的未来将将处于持续的忧虑与危险之中。这样,即使是无辜者也极有可能被定罪。
3、一事不二罚原则
它是指对同一行为,不得处以两次或两次以上性质相同或同一刑名的处罚。 四、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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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法律所调整的主体自然人或拟制人总是处于特定的时间、空间维度的人。法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上的沿展期间。
(二)法的时间效力具体内容 1、何时生效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明文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生效时间,通过其他法律文件宣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在实践中,法律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其生效时间的,推定其自公布之日其生效。
2、何时失效
第一,新法明确规定自其生效之日起旧法失效。
第二,立法机关以专门文件的形式明确宣布某一法律失效。 第三,法律规定其效力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法自然失效。
第四,针对某种特定情形而设定的法律,当该特定情形消失或结束时,该法自然失效。
3、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现代法治一般强调“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法治原则。
思考:
法律为什么不能溯及既往? 例证分析:
冒某挪用国有资金跨越新旧刑法的法律适用
冒某本系江苏省南通市国营如皋动力机厂供销员(不属于干部),1997年3月冒某以供销员的身份与山东省冠县农机服务部张祥海订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其销售柴油机420台,货款总计人民币680595元。冒某于1997年3月、5月、和6月分3次收到张祥海货款共434520元,但其中41730元冒某未交厂财务科入账,挪作自己家用,直至2002年8月案发。随后,如皋市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向如皋市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检察院公诉的罪名提出了异议。根据刑法,冒某的行为可能涉及两个罪名:挪用公款或挪用资金。两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对于何为“国家工作人员”,新旧刑法规定不一:在1979年颁布实施的老《刑法》中,对何为国家工作人员未做明确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一般认为在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部身份的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此规定,冒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而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刑法》第93条明文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要是依此规定,则冒某应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
五、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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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领域内有效,即法律规定其法律效力所指向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法律的空间效力主要是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问题。
学术指导:
法的域外效力
一国法律仅适用于一国境内,这是基于国家主权而得出的一般原则,但该原则也存在
例外。一国法律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其境外,此即法的域外效力。法的域外效力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国法律在公海、公共空间等不属于任何一国主权范围的域外效力;另一种情况是一国法律在其他主权国家领域内的域外效力*。
第三节 法的效力等级
一、何为法的效力等级
法律效力等级也称法律的效力层次或法律的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的形式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二、我国主要法律形式的效力位阶排布
宪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政 府 规 章
学术指导:
国际法的效力问题
对于一个国家,国际法并不必然具有法的效力。就我国目前的实践看,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的效力表现*在:
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2、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处于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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