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私募股权及上市法律资讯

2026/4/26 17:40:45

私募股权及上市法律资讯

上市疑难话题

誉衡药业IPO:调整红筹架构(红筹架构搭建及取消过程BVI公司60%股权转回国内维持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方式发行人外资企业身份)

未决诉讼 清理高管在子公司持股 用以原始出资的实物资产存在产权转让程序上的瑕疵

案例研习:控股股东在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注 股票基本分析——财务操纵案例

股权激励实务——浙富股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两成创业板IPO被否 调控利润和PE腐败是主因

上市焦点话题

资本突出入股隐存PE式腐败 监管层将从严把控 规避“10号文”红筹系列十:太宇机电

核心业务:专业专心专注于私募股权基金、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及境内外上市

业务宗旨:以“对客户商业需求的深刻理解和创新简明、直击要害的风格”以及“紧贴市场和法规发展之最新动态”,成为真正富有创造性及解决方案的交易策划者——李磊

上市疑难话题

誉衡药业IPO:调整红筹架构(红筹架构搭建及取消过程BVI公司60%股权转回国内维持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方式发行人外资企业身份)

未决诉讼 清理高管在子公司持股 用以原始出资的实物资产存在产权转让程序上的瑕疵

朱吉满先生和白莉惠女士(均为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为夫妻关系,两人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朱吉满和白莉惠夫妇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横世达昌(持有本公司股份6,247.5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9.50%)87.61%的股权,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东誉衡国际(持有本公司股份2,9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8%)72.00%的股权,故间接持有本公司7,590.23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72.29%。 公司主要发起人为恒世达昌和誉衡国际。 恒世达昌成立于2007年9月28日,为公司董事长朱吉满等设立的公司,在股份公司成立之前,该公司除持有誉衡有限股权之外,没有从事其他的生产经营业务,也没有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

誉衡国际成立于2006年3月16日,为公司董事长朱吉满等设立在中国境外的返程投资公司,在股份公司成立之前,该公司除持有誉衡有限股权外,没有从事其他的生产经营业务,也没有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 拟海外上市导致的股权结构调整

2006年,誉衡有限拟海外上市,誉衡有限股东对誉衡有限的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整。制定的股权调整方案如下,由誉衡有限全部自然人股东在国内发起设立两个公司,将誉衡有限的股权转让给国内两个公司,然后由两个国内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国外的由誉衡有限原自然人股东设立的BVI公司誉衡国际。此次股权结构调整过程具体如下:

① 第三次股权转让(2006年5月)

2006年3月20日,朱吉满、白莉惠和王东绪出资设立爱衡科技和吉康科技,注册资本均为10万元。设立时三位股东对爱衡科技和吉康科技的持股比例对誉衡有限的持股比例相一致,均为70%、20%和10%。

2006年5月19日,朱吉满、白莉惠、王东绪与爱衡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所持有的誉衡有限28%、8%、4%的股权转让给爱衡科技,转让后爱衡科技持有誉衡有限40%的股权。同日,朱吉满、白莉惠、王东绪与吉康科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所持有的誉衡有限42%、12%、6%的股权转让给吉康科技,转让后吉康科技持有誉衡有限60%股权。股权转让为誉衡有限原自然人股东与其控制的公司之间的转让,转让价格为1元/股,按照注册资本定价,转让总价款为3,800万元。

2006年5月19日,誉衡有限2006年底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2006年5月22日,朱吉满、白莉惠、王东绪分别与爱衡科技、吉康科技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三年内将款项分笔支付给出让方或出让方指定的账户,2007年5月爱衡科技、吉康科技向三位自然人支付完毕上述全部股权转让款,该股权转让款来源于爱衡科技、吉康科技将其持有的誉衡有限股权转让给誉衡国际所取得的收入。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誉衡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2280 60 吉康科技 1520 40 爱衡科技 3800 100 合计 ②第四次股权转让(2006年9月) A. 股权转让协议

2006年7月12日,誉衡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吉康科技和爱衡科技分别将其持有的誉衡有限60%、40%股权转让给誉衡国际。2006年7月15日,吉康科技、爱衡科技与誉衡国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0.11美元,股权转让总价款为425万美元,其中誉衡国际应向吉康科技支付转让价款255万美元,向爱衡科技支付转让价款170万美元。 B. 转让价格的确定及公司财务状况

此次股权转让为同一控制人霞国内外公司之间的转让,转让价格参照评估值定价。根据哈尔滨力得尔资产评估事务所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哈力评报字【2006】第323号),为誉衡有限股权并购的目的,截至评估基准日2006年3月31日,誉衡有限经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约为人民币0.89元,约为0.11美元。 C. 誉衡国际收购资金的来源

誉衡国际收购誉衡有限100%股权的资金来源于向日本居民井関清的借款,具体情况如下。誉衡有限最初选定日本为上市目的地,因此日本居民井関清拟对公司进行投资,2006年2月6日,朱吉满、白莉惠、王东绪和井関清签订了《返程投资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井関清出资3,333,333美元认购与誉衡国际优先股,

其认购款已于协议签订后10日内划入誉衡国际专用账户。后因誉衡有限取消海外上市计划,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返程投资框架协议》。朱吉满、白莉惠、王东绪和井関清于2006年7月16日另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井関清用于购买誉衡国际优先股的资金转为给誉衡国际的借款,并追加3,333,333美元的借款给誉衡国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年息10%,其中3,333,333美元的借款期限为两年,其余3,333,333美元的借款在上述借款还清后的两年内还清。上述《返程投资框架协议》、《借款协议》无补充协议或其它约定。 上述《返程投资框架协议》、《借款协议》均由朱吉满、白莉惠、王东绪签署,而借款实际由誉衡国际使用。主要原因为,誉衡国际是一个壳公司,除持有誉衡有限股权外,没有其它重要资产,也无其它经营业务,根据出借人井関清要求,由朱吉满、白莉惠、王东绪作为签约主体与其签署了相关协议。

截至目前,誉衡国际累计归还了4,999,999.50美元的借款及利息,尚余1,666,666.50美元借款因未到还款期尚未归还。截至目前,该协议均按约定履行,未有违约情况发生。誉衡国际还款资金来源于自由资金,誉衡国际自由资金主要来源于向健康科技转让发行人股权所得。该借款协议的存在和履行不会影响誉衡国际持有公司股权的稳定性。(略) 上市案例研习(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注

其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问题从理论上的探讨已经说了很多了,这里只想在别人成果的基础上略作总结,找出在现实案例中的一些特别之处。或许这些案例并没有可以普遍适用的条件,甚至现行的审核政策早已推翻了曾经的案例,不管怎样,供大家参考。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比较特殊的情况

1、新野股份:控股股东为县财政局。1994年3月,新野棉纺厂作为独家发起人,在整体改制的基础上,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新野股份。股份公司成立后,新野棉纺厂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业务、人员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新野棉纺厂的法人主体资格依法注销,其评估后作价入股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由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发行人设立时的第一大股东为河南省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2002年3月,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其相关职能并入新野县财政局。新野县财政局上市前为新野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71.31%的股份,另外通过汇丰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4.77%的股份。

2、三房巷:实际控制人为村委会和同一家族。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

二大股东100%的权益。发行人三房巷股份和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的管理层主要由同一家族成员组成,因此存在一定的家族控制风险。发行人为此做出的解决措施有:①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5名增至7名,且聘请3名独董,同时将家族董事人数亦将控制在3人以内;②在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的高管层中,将家族成员人数控制在半数以下(发行前为2人)。

3、江苏通润:控股股东为股东人数过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常熟千斤顶厂为拥有1326名股东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详细询问了千斤顶厂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产权界定的依据、企业内部运作机制、股东权利及改制程序和产权界定合法性,并明确提问“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及是否对公司股权产生纠纷及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律师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对此的解释可简要归结如下:①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国内尚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建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千斤顶厂改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常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常政发[1993]28号文、常政发[1993]51号文、常发(1996)50号文和《常熟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千斤顶厂改制时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其改制操作程序及产权界定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②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已于 2007年5月21日出具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常熟市千斤顶厂股份合作制改制中量化股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07]46号)。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为股份公司特有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股份公司,其不适用“公开发行”这一法律概念。④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我国证券法律框架中尚无“公开发行”的法律定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集资入股,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

4、荣信股份:控股股东为两个。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前持股20.27%的左强(自然人)和上市前持股24%的深港产学研(企业法人)。招股说明书指出,崔京涛和厉伟为夫妇,通过深港产学研和深圳延宁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的第一大持股人,左强为公司第二大持股人,左强、崔京涛和厉伟三人合计持有公司48.02%的股份,三人共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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