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一般均为含税收入,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重要归纳】需要作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归纳: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5)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注意三个概念----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折扣销售只限于价格的折扣,且需在金额栏体现,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不得被减除;对于实物折扣多付出的实物不按照折扣销售处理,而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注意】
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混淆。
销售折扣不能在计算增值税时扣减销售额,但是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财务费用扣减所得额。 ③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同票折;红票冲。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特别提示】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政策与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政策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混淆。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货物等因素。 【例如】服装厂用自产服装换取燃气公司的天然气。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提示】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涉税处理。
包装物租金属于“营改增”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收入,一旦收取,就适用17%的增值税税税率计税。 包装物押金则视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增值税处理: ①一年以内且未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超过企业规定期限不再退还的,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
④酒类(黄酒、啤酒除外)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提过折旧的固定资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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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入时间和销售时间。 (2)发生视同销售无法确定销售额的,按照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归纳】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购入时间 转型前 转型后 7.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 销售时间 2014年7月前 2014年7月后 税务处理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 应纳税额=销售额÷(1+3%)×2%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17%或13%) 8.融资租赁企业 【提示】融资租赁在“营改增”之前区别不同情况属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的征税范围,有经批准和未经批准之分。 “营改增”之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按照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按照不同融资租赁的特点,有不同的计税规则。 (1)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承租方先将资产销售取得资金,再支付资金将已售资产租回使用,其实质属于融资行为。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其他融资租赁服务 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先进行销售额的扣减再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几项进行金额扣除后计算纳税的规定: ①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②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③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P61,15.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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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这里的消费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以下两类情况: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等)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1.凭票抵扣——一般情况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辨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2.计算抵扣——特殊情况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特点:前免后抵;自开自抵。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3.进项税抵扣的其他规定
P63-5: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该经营模式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
政策实质:生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采购,增值税视同一般自我采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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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3-7资产重组企业的结转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P63-8(新增)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税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提示】政策针对:
(1)“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导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屡屡发生;
(2)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 核定扣税试点改革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
改革1,改变原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方式,实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试点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改为实耗扣税法,按纳税人实耗农产品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改革2,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由13%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货物的适用税率。 核定扣除政策的具体运用
(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经销行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2)生产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生产销售行为 有三种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纳税人根据该单耗及每月销售货物的数量、农产品的平均购进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纳税人根据该比例及每月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参照法是对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①投入产出法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7%,扣除率就是17%;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3%,扣除率就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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