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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产品标准或具体特性标准。合格证书可以与标准的所有要求有关,或仅与所选定的部分要求或特性有关。合格证书根据第三方认证制度的程序颁发,不论是自愿性的,还是强制性的。合格证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认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c. 认证产品的标记和认证所适用的批次、系列号、型式或型号;
d. 引用的适用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发布时间)。当认证只依据某标准的一部分要求时,应明确标出所依据的部分。
e. 颁发证书的日期; f. 授权人员的职务和签名;
提供的信息必须能够将证书与其依据的检测结果联系起来。 第三方认证制度的规则也可规定有关的附加信息。
8 对在标准中引用合格标志和合格证书的限制
标准的主要用途是在买方与卖方关系中作为技术文件,或者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因此,如果标准要包括表示合格的要求,就需慎重考虑。由于国家、法律或其他规定的不同,采用某种方式(合格标志、合格证书)表示合格的国际标准,可能不是在所有的ISO或IEC成员机构中得到实施。
与合格标志或合格证书有关的问题不应出现在标准中,而应用另外的文件描述。这些文件应涉及与使用合格标志或合格证书有关的所有方面。
根据第三方认证制度的程序颁发合格标志或合格证书时,应由认证机构制定这些文件(合格标志或合格证书)。
只表示名称、代号或分类的标记不是“合格标志”,但可以写入标准。
9 合格标志的样式
9.1 推荐使用的合格标志样式
对于区分表示产品符合综合性产品标准还是只符合特定性能标准,有些人可能希望使用不同的合格标志,然而这将会使消费者不易理解甚至造成误解。因此,应在每一标志下面加注文字说明,以示区别。
有关的合格标志希望获得国际范围的接受时,语言的障碍使问题复杂化了。虽然
ISO和IEC的国际语言是英语、法语和俄语,但是接受产品的人除了本国语言外不一定能够阅读英语、法语、俄语的文字说明。
建议将合格标志最好标注在符合综合性产品标准的产品上。 例如:
如果在标准中包括了不同等级或类型,描述性文字(但最好是能被普遍理解的符号)应出现在最靠近标志的地方,以表明认证的等级或类型。
如果标准中未规定等级或数值,而是留给制造商去写明,则这种等级或数值应出现在最靠近标志的地方,表明特性或特征及其等级或数值。 9.2 其他考虑
如果在考虑到所有因素后,仍有重要理由需要将合格标志用于符合标准中某些特性的产品上,则建议在使用合格标志时简短说明所引用的标准及所涉及的内容。最好使用能被普遍理解的符号,而不用描述性文字。 例如:
ABC
* 这仅是示例。是否要包括标准的日期,或其他形式的标准可追溯性,或者被认证特性的识别等,由具体的认证制度规定。
ABC224-1979-仅限色牢度性*
ABC59-1974* ABC 然而,建议在这种情况下还是考虑使用合格证书,这样提供的信息更加准确。
10 实行使用合格标志的国际认证制度时,认证机构的表示方法
任何使用合格标志的国际认证制度应由参加该制度的认证机构来管理。因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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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否在产品上标出认证机构的标志。需要标出时应注意不与国家或其他合格标志相混淆。
11 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
合格标志、合格证书和说明性标记等概念必须使消费者能够理解。要努力提供充分的信息确保消费者明白这些概念的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