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2026/1/27 10:03:1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部门,每月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2、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是否规范;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物相符;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种记录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三、药库、药房、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定期自查结果。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保健院医院药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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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部门,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内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知情同意书)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医院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

保健院医院药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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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启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二、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

在专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后,加盖“麻、精药专用病历”字样后即可启用。

四、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保存。

五、患者持专用病历,到相关科室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六、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

七、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身份证及麻醉处方到药房取药。取药后由药房收回,药房在24小时内将专用病历交回挂号室。

保健院医院药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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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四、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五、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六、 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保健院医院药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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