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确定待查纳税人
确定待查纳税人是指税务稽查机关对拟查处税务案件下达分户检查任务的一项管理活动。案源管理岗对《待查纳税人清册》中的案件,分户确定其检查税种、检查类型、查处部门等内容,同时针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需立案,则进行立案处理。对于已录入相关检查信息的案件报审批。审批完成后,案件转检查部门实施。分户下达稽查任务的工作具体包括确定稽查类型、案件来源、案件处理意见、稽查部门、稽查所属时期、稽查完成期限和检查税种等个案信息,规程如下:
1、检查税种:
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基金、帮困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养老保险、工会经费、天然气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
2、检查类型:
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其他稽查四类; 3、查处部门:即具体安排检查的部门;
4、案件处理意见:分为本级稽查部门查处和上级立案本级查处两类;
5、检查所属时期:默认为上一年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6、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案件在案源环节的事前立案具体为接收案源中的举报案件和督办案件两类。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这可制作《立案审批表》(见附表JCAY003)。
1.3审批待查纳税人
审批待查纳税人是指税务稽查机关对《待查纳税人清册》进行的二级审批的过程,审批完结后案件转入稽查实施环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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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如下:
案源管理岗上报《待查纳税人清册》案源科长岗审批局长岗审批审批完结稽查实施
审批规程:
1、案源管理岗应在每月规定时限前上报《待查纳税人清册》; 2、案源科长岗、局长岗也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成使案件流转下一环节;
3、审批完结的案件要进行编号,14位案件编号规则如下: 省份(2位:陕西61)+地区(2位、如西安为01)+局代码(2位)+案件来源(2位:共13类。分别是:11类接收案件、查询选案和登记案件)+年份(2位)+案件流水号(4位)。
1.4案件下达查询
案源管理部门要对下达的待查纳税人清册做好必要的归档和统计工作,以实现对已下达案件根据纳税人名称、检查时段、检查科室、稽查类型和案件来源及下达时间等不同要求的分类查询。
1.5案件资料移交
案件从案源部门下达时,其附带的各类资料和文书也随之传递至检查实施部门。税务稽查机关案源管理岗应按照传递案件资料规定,将案件有关文书资料移交检查实施部门,同时填列《案件资料移交清单》(见附表JCAY004)。对该环节领导审批不同意的各类文书,也同时随案件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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