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培训大纲 2
1) 负责组织本部门涉及运行的人员进行保安知识岗前培训和岗
位复训。
2) 负责将保安培训内容纳入各部门(基地)年度培训计划; 3) 负责部门内培训组织保障、保安教员聘请、设备提供、费用审
批等内容。
4) 负责部门内员工培训建立并向综合管理部备案。 2.3.4 教员职责 1) 负责根据保卫部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员工航空保安培训; 2) 负责根据培训大纲要求制定各专业的保安培训教材。 3) 负责建立培训记录,包括参训人员姓名、部门、培训科目、培
训课时、考试成绩等(可电子版)并向保卫部备案。
2.3.5 保安代理人职责 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航空保安培训,保持航空保安人员的工
作资格,并保存航空保安培训记录。
2.4 培训类别
2.4.1 各类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岗位复训。
2.4.2 岗前培训是指公司新引进的人员在上岗前所需要参加的培训。 2.4.3 专业复训是指按照民航局规章要求和公司安全需要必须在特
定时间内完成知识更新或者资格保持的培训。
2.5 培训要求
2.5.1 各类人员必须接受与其从事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
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工作程序的培训;当有关的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公司手册、工作程序发生修订时,应按规定接受再培训。
2.5.2 各类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后,在新岗位上岗前,必须依据新
岗位资格要求完成转岗培训。
2.6 培训机构
2.6.1 国家级航空保安培训机构 是由中国民航局公安局指定的,承担国家认定的安保监察员/
审核员、保安经理、保安教员、航空安全员的培训机构。
2.6.2 公司级航空保安培训机构 是经公司领导批准成立的或根据部门职能需要,针对员工进行
航空保安培训的机构。
2.7 培训预算 2.7.1 保卫部保安人员的资格培训,培训费用列支保卫部的培训费
用。
2.7.2 其余部门或基地非保安人员的培训,费用分别列支各部门相关
费用。
2.8 保安教员管理规定
修正日期:2011/02/21
修正次数:1 页码:2-2
安全保卫培训大纲 2
2.8.1
根据培训需要,由培训组织单位联系、落实培训教员,安排教员在合适的时间授课;
2.8.2 内部教员所在单位必须全力支持教员的教学工作。教员应根据
培训计划和本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和授课,并将教案备案,确保达到规定的培训目标;
2.8.3 教员应出具培训考试题,以便对参加本大纲中规定的课程的人
员进行考核;
2.8.4 教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内容的授课,并组织学员对
培训过程进行评估。
2.8.5 保安教员待遇
1) 授课教员享受公司教员的待遇标准,课时费根据公司《人力资
源手册》中有关课时费发放标准发放;
2) 保卫部每年度开展培训效果评估,并据此进行奖惩; 3) 年度教学考评结果将作为内部教员年度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晋职晋级。
2.9 培训考核 根据具体培训科目要求开展考核 2.10 培训档案
2.10.1 培训档案。要求完整、详细地记录人员的培训经历,并及时维
护、更新,保证档案的完整性、时效性。
2.10.2 管理形式
员工培训档案分书面档案和电子版档案两种,书面存档主要是
培训证书复印件、教员日志等原始资料,电子存档主要是记录
人员培训经历。
2.10.3 培训档案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部门、职务、培训科目、教员姓名、课题、课时、考试成绩、证书情况等
进公司前个人所接受的所有培训
包括姓名、部门、职务、培训科目、教员姓名、课题、课时、考试成绩、证书情况等并注明
员工个人培训档案至少保留5年。
修正日期:2011/02/21
修正次数:1 页码:2-3
安全保卫培训大纲 3
3 保安人员资格要求
3.1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2 3.2.1
招聘要求
招录保安人员时,应确保其具有未来承担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 在招聘录用之前须通过保卫部政治背景调查合格。 须具备教育部认可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 须通过岗位英语测试和能力面试
应聘保安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相应得保安经验和资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监督检查、质量控制和组织领导的能力和技巧。 保安人员招聘与录用由保卫部与综合管理部共同实施。 保卫部和综合管理部负责保存保安人员档案材料。 保卫部总经理资格要求
经历航空保安主管部门的培训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通过主管当局认定的测试,获取局方认定的《航空保安经理资格证书》,通过资格审查;
熟悉国际、国家航空保安法律、法规和航空运行领域的知识及经验、了解航空保安管理和专业知识; 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安全工作的经历。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有基本的外语交流能力。 保卫部副总经理资格要求
熟悉国际、国家航空保安法律、法规和航空运行领域的知识及经验;
了解航空保安的相关管理和专业知识。 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安全工作的经历。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基本外语交流能力。 内保、空防经理资格要求
熟悉国际、国家航空保安法律、法规。 熟悉航空保安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知识。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具备基本的英语交流能力。
有2年以上相关安全工作的经历。
同等岗位的人员须满足此要求,例如:各分公司保卫经理、安全员中队经理等。
内保、空防主管资格要求
熟悉国际、国家航空保安法律、法规。
3.2.2 3.2.3 3.2.4 3.2.5 3.3 3.3.1 3.3.2 3.3.3 3.3.4 3.3.5 3.4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5 3.5.1
修正日期:2011/02/21
修正次数:1 页码:3-1
安全保卫培训大纲 3
3.5.2 3.5.3 3.5.4 3.5.5 3.6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7 3.7.1 3.7.2 3.7.3 3.7.4 3.8 3.8.1 3.8.2 3.8.3 3.9 3.9.1 3.9.2 3.9.3 3.9.4 3.9.5 3.10
掌握航空保安质量控制等专业知识。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基本的英语沟通能力。
具有2年以上相关安全工作的经历。 保安教员资格要求
熟悉国际、国家航空保安法律、法规。 广泛的航空保安运行知识和实践经验 掌握相关的教学技能
具备民航局认可的相关专业教员资格证书。 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具有良好的英语交流能力。
具有3年以上相关安全工作的经历。 安保监察员/审核员资格要求
了解国际、国家航空保安法律、法规。 熟悉公司相关的航空保安规定。 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有基本的英语交流能力 保卫管理员资格要求
熟悉国内和公司相关的航空保安规定。 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具有基本的英语交流能力 航空安全员资格要求
熟悉基本国际和国内航空保安法规。 掌握航空保安专业知识。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执行国际航线的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基本的英语交流能力。 培训要求
与航空保安有关的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和岗位复训,经过培训后应进行培训测试,以确定其达到培训的标准要求,对培训工作进行定期的质量评估,以确保和不断地提高培训质量。
3.10.1 岗前培训 3.10.1.1 保卫部总经理应接受专门的任职培训,任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
从事本职工作。
3.10.1.2 保卫部副总经理、内保、空防经理、安全员中队经理、安保主管、
安保监察员/审核员、保卫管理员、保安教员、航空安全员等须经历岗前培训,培训根据各自岗位规定执行。
3.10.2 岗位复训
3.10.2.1 所有保安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定期接受航空保安培训。
修正日期:2011/02/21
修正次数:1 页码: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