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培训大纲

2026/4/24 9:27:12

安全保卫培训大纲 2

1) 负责组织本部门涉及运行的人员进行保安知识岗前培训和岗

位复训。

2) 负责将保安培训内容纳入各部门(基地)年度培训计划; 3) 负责部门内培训组织保障、保安教员聘请、设备提供、费用审

批等内容。

4) 负责部门内员工培训建立并向综合管理部备案。 2.3.4 教员职责 1) 负责根据保卫部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员工航空保安培训; 2) 负责根据培训大纲要求制定各专业的保安培训教材。 3) 负责建立培训记录,包括参训人员姓名、部门、培训科目、培

训课时、考试成绩等(可电子版)并向保卫部备案。

2.3.5 保安代理人职责 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航空保安培训,保持航空保安人员的工

作资格,并保存航空保安培训记录。

2.4 培训类别

2.4.1 各类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岗位复训。

2.4.2 岗前培训是指公司新引进的人员在上岗前所需要参加的培训。 2.4.3 专业复训是指按照民航局规章要求和公司安全需要必须在特

定时间内完成知识更新或者资格保持的培训。

2.5 培训要求

2.5.1 各类人员必须接受与其从事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

民航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工作程序的培训;当有关的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公司手册、工作程序发生修订时,应按规定接受再培训。

2.5.2 各类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后,在新岗位上岗前,必须依据新

岗位资格要求完成转岗培训。

2.6 培训机构

2.6.1 国家级航空保安培训机构 是由中国民航局公安局指定的,承担国家认定的安保监察员/

审核员、保安经理、保安教员、航空安全员的培训机构。

2.6.2 公司级航空保安培训机构 是经公司领导批准成立的或根据部门职能需要,针对员工进行

航空保安培训的机构。

2.7 培训预算 2.7.1 保卫部保安人员的资格培训,培训费用列支保卫部的培训费

用。

2.7.2 其余部门或基地非保安人员的培训,费用分别列支各部门相关

费用。

2.8 保安教员管理规定

修正日期:2011/02/21

修正次数:1 页码:2-2

安全保卫培训大纲 2

2.8.1

根据培训需要,由培训组织单位联系、落实培训教员,安排教员在合适的时间授课;

2.8.2 内部教员所在单位必须全力支持教员的教学工作。教员应根据

培训计划和本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和授课,并将教案备案,确保达到规定的培训目标;

2.8.3 教员应出具培训考试题,以便对参加本大纲中规定的课程的人

员进行考核;

2.8.4 教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内容的授课,并组织学员对

培训过程进行评估。

2.8.5 保安教员待遇

1) 授课教员享受公司教员的待遇标准,课时费根据公司《人力资

源手册》中有关课时费发放标准发放;

2) 保卫部每年度开展培训效果评估,并据此进行奖惩; 3) 年度教学考评结果将作为内部教员年度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晋职晋级。

2.9 培训考核 根据具体培训科目要求开展考核 2.10 培训档案

2.10.1 培训档案。要求完整、详细地记录人员的培训经历,并及时维

护、更新,保证档案的完整性、时效性。

2.10.2 管理形式

员工培训档案分书面档案和电子版档案两种,书面存档主要是

培训证书复印件、教员日志等原始资料,电子存档主要是记录

人员培训经历。

2.10.3 培训档案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部门、职务、培训科目、教员姓名、课题、课时、考试成绩、证书情况等

进公司前个人所接受的所有培训

包括姓名、部门、职务、培训科目、教员姓名、课题、课时、考试成绩、证书情况等并注明

员工个人培训档案至少保留5年。

修正日期:2011/02/21

修正次数:1 页码:2-3

安全保卫培训大纲 3

3 保安人员资格要求

3.1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2 3.2.1

招聘要求

招录保安人员时,应确保其具有未来承担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 在招聘录用之前须通过保卫部政治背景调查合格。 须具备教育部认可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 须通过岗位英语测试和能力面试

应聘保安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相应得保安经验和资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监督检查、质量控制和组织领导的能力和技巧。 保安人员招聘与录用由保卫部与综合管理部共同实施。 保卫部和综合管理部负责保存保安人员档案材料。 保卫部总经理资格要求

经历航空保安主管部门的培训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通过主管当局认定的测试,获取局方认定的《航空保安经理资格证书》,通过资格审查;

熟悉国际、国家航空保安法律、法规和航空运行领域的知识及经验、了解航空保安管理和专业知识; 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安全工作的经历。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有基本的外语交流能力。 保卫部副总经理资格要求

熟悉国际、国家航空保安法律、法规和航空运行领域的知识及经验;

了解航空保安的相关管理和专业知识。 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安全工作的经历。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基本外语交流能力。 内保、空防经理资格要求

熟悉国际、国家航空保安法律、法规。 熟悉航空保安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知识。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具备基本的英语交流能力。

有2年以上相关安全工作的经历。

同等岗位的人员须满足此要求,例如:各分公司保卫经理、安全员中队经理等。

内保、空防主管资格要求

熟悉国际、国家航空保安法律、法规。

3.2.2 3.2.3 3.2.4 3.2.5 3.3 3.3.1 3.3.2 3.3.3 3.3.4 3.3.5 3.4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5 3.5.1

修正日期:2011/02/21

修正次数:1 页码:3-1

安全保卫培训大纲 3

3.5.2 3.5.3 3.5.4 3.5.5 3.6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7 3.7.1 3.7.2 3.7.3 3.7.4 3.8 3.8.1 3.8.2 3.8.3 3.9 3.9.1 3.9.2 3.9.3 3.9.4 3.9.5 3.10

掌握航空保安质量控制等专业知识。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基本的英语沟通能力。

具有2年以上相关安全工作的经历。 保安教员资格要求

熟悉国际、国家航空保安法律、法规。 广泛的航空保安运行知识和实践经验 掌握相关的教学技能

具备民航局认可的相关专业教员资格证书。 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具有良好的英语交流能力。

具有3年以上相关安全工作的经历。 安保监察员/审核员资格要求

了解国际、国家航空保安法律、法规。 熟悉公司相关的航空保安规定。 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有基本的英语交流能力 保卫管理员资格要求

熟悉国内和公司相关的航空保安规定。 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具有基本的英语交流能力 航空安全员资格要求

熟悉基本国际和国内航空保安法规。 掌握航空保安专业知识。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执行国际航线的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基本的英语交流能力。 培训要求

与航空保安有关的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和岗位复训,经过培训后应进行培训测试,以确定其达到培训的标准要求,对培训工作进行定期的质量评估,以确保和不断地提高培训质量。

3.10.1 岗前培训 3.10.1.1 保卫部总经理应接受专门的任职培训,任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

从事本职工作。

3.10.1.2 保卫部副总经理、内保、空防经理、安全员中队经理、安保主管、

安保监察员/审核员、保卫管理员、保安教员、航空安全员等须经历岗前培训,培训根据各自岗位规定执行。

3.10.2 岗位复训

3.10.2.1 所有保安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定期接受航空保安培训。

修正日期:2011/02/21

修正次数:1 页码: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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