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质量检验机构的权限1.有权对企业内部违反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有权对外购件、外协件、半成品及成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确定合格与否。3.在检测、判断、评价、处理质量问题中,不因研制、生产进度和质量成本等因素的限制,以及人为的干扰而被迫降低工作要求。4.对在生产中出现或将出现大批量的不合格品而又无有效的改进措施时,有权停止检验。5.检验人员对技术、设备工装、生产环境、操作人员等生产条件和外购器材的发放有权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工艺规程,违反工艺纪律加工的产品拒绝检验52.1.3质量检验机构的权限6.对最高管理者否决(书面)本部门所做出的有关产品质量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保留意见。7.协助领导,并和有关部门配合,实施质量否决权8.对无标准生产或不符合现行标准(包括文件、图样)生产的产品,有权判定其为不合格。9.对生产部门提交的不成套产品,或一次交验不合格又未经整改、处理而再次提交的产品,有权拒验10.对忽视产品质量,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行为,有权制止,限期改正。11.检验人员的工资、奖金、职称等待遇应不低于同等技术、生产人员。6第二节质量检验机构与有关方面的关系72.2.1标准、计量和质量的相互关系标准和计量是技术基础管理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对质量工作的开展起着技术支撑与导向作用。质量检验工作的依据是标准。确保产品质量指标符合规定的精确度的手段是计量。质量、标准、计量三者互为依托,各自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形成强有力的技术管理工作群体。产品质量技术支持标准工作指导和提供技术依据检验与补充实验经验提出要求质量工作确保精度创建新的方法计量工作验证与补充内容8
第二章 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 - 图文
2026/1/23 22: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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