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社会保障基础知识试题汇集

2026/4/25 11:34:18

65、非自愿性失业:指劳动者愿意接受现有的货币工资水平却仍找不到工作的情况。 66、完全失业:指失业者有劳动能力但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67、部分失业(不充分就业):指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有工作,但工作报酬达不到法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达不到正常工作时间的1/3。

68、显性失业:又称公开失业,一般以失业人员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为准,一般用失业率来反映。

69、隐性失业:指未表现出来,但确实存在或就业不充分的现象,指实际生产率低于潜在的生产率,是一种劳动力资源未被充分利用的情况。

70、摩檫性失业:指在劳动力流动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时间滞差、信息成本和流动成本等原因引起的失业。

71、季节性失业:指由于季节变化或由于消费者季节购买的习惯等原因引起的失业。具有规律性、行业性以及失业持续期的预知性等特点。

72、技术性失业:是由于技术进步、管理改善、生产方法改进等原因造成的失业。

73、结构性失业:是由于经济结构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的变动,引起了劳动力需求结构的变动,从而产生的部分劳动者成为失业者的情况。

74、马克思的失业理论: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而言的,他认为,失业是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的表现,即资本的私人占有和整个社会的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矛盾的突出反映。 75、菲例普斯曲线:是用来表示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之间关系的曲线。

76、“奥肯法则”:(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1962年提出)该法说明了失业率与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之间的精确关系。

77、失业保险:是旨在通过能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关服务来增强劳动者抵御失业风险能力的一个社会保险系统。

78、失业保险基金:是在国家法律或政府行政强制的保证下,集中建立起来并给予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者物资补偿的资金。

79、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所遭受的以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障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80、“无过失补偿”原则:亦称“补偿不究过失”或“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原则,即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事故的责任在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职工个人,均应对受害者进行补偿。(首创于德国)

81、工伤保险的赔偿原则:指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致残、死亡而遭到严重损失以致完全丧失,需要对劳动力价值的损失和丧失进行赔偿。 82、开放式列表法:即除已经纳入法律、法规中的职业病之外,还可以在实践中随时把那些已证明是由职业导致的新的疾病列入职业病范围。

83、封闭式列表法:即国家立法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在工伤保险的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对有些新发现的职业疾病,只有在正式修订职业病目录增列其中才被承认。

84、个别确定法:又称为功过确定法或经历确定法,它与雇主责任制中义务性保险缴费额的确定办法最为接近。

85、丧失劳动能力:指个人因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而导致本人工作能力严重减弱的状况。 86、人身能力丧失:是指因工伤而使个人的适应性受到损害,它主要参照同年领、同正常、健康的人的状况而鉴定,在人身能力鉴定中只考虑其损害程度而不考虑人身能力受到损害后所带来的可能的经济或职业后果。

87、职业能力丧失:指因工伤而丧失从事职业的能力,这种鉴定以受伤者能否胜任受伤前所从事的工作为依据,职业能力丧失的鉴定通常是通过个别工作或集体工作的证明人评定职业病或意外事故的方式进行的,不过,现在纯粹只考虑职业能力丧失的补偿项目已经很少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普通的项目,职业能力丧失鉴定以鉴定损害为标准,而不是以鉴定在一般劳务市场上的获取收入能力的丧失为标准。

88、一般劳动能力丧失:是指发生工伤后重新寻找工作和获取与过去相当的收入水平的能力,它是以获取新工作的可能性即以个人剩余的挣钱能力为理论基础,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不是以具体的职业为依据进行衡量而以个人取得工作并获取收入的机会为依据进行衡量,这种方法考虑了个人受伤的严重性、基本特征、年龄、受伤前的工作情况及以后求职的可能。 89、医疗给付:指对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者负担对其治疗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费用或直接提供医疗服务。

90、工伤津贴:指在工伤治疗期间支付给受伤人员的补贴,补贴标准在所有国家都是按照发生工伤事故前若干月内本人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91、残疾补助金:指在伤情稳定、医疗终结后,根据工伤鉴定机构鉴定的残疾等级予以支付的一种工伤待遇。

92、社会救助:也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由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采取的也是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目标是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保障其生存权。 93、社会救助体系:指一个国家对于特定人群所进行的各种救助项目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框架体系。

94、贫困: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在长时期内无法获得足够的劳动收入来维持一种生理上要求的、社会文化可接受的和社会公认的基本社会水准的状态。

95、绝对贫困:又称生存贫困,指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个人或家庭依靠劳动所得或其他收入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在生产方面缺乏扩大再生产的物质条件,甚至难以维持简单的在生产,在生活方面难以满足人们生存的最低需要,衣食不得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难以维持。

96、相对贫困;指比较而言的贫困,一方面指随着时间变迁和不同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下的贫困标准的变化而言的贫困,另一方面指在同一时期不同社会成员和地区之间的差异而言的贫困。

97、狭义贫困;指经济意义上的贫困,反映在一定条件下维持生产与生活在经济上的最低标准。

98、广义贫困:指除包括经济意义上的贫困之外,还包括社会、环境等方面贫困的因素,如人口寿命状况、文化医疗状况、生存生活环境状况及就业不足、失业等。

99、区域贫困:指普通贫困的地区状态,它是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的贫困问题,基本特点是当地社会成员普通面临着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危机。

100、阶层贫困:亦称结构性贫困,指各种原因造成部分社会成员收入过低或无收入而难以维持其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的贫困现象。

101、生活救助: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人口,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102、灾害救助:是指在公民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造成生活困难时,由国家和社会紧急提供的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资金和物质等资源的社会救助项目。

103、失业救助:是与失业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其救助对象是因失业救济金低下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失业保险期满未找到工作,生活陷入困境者。

104、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制度。

105、住房救助:指政府向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制度。

106、教育救助:是国家或社会团体、个人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从物质和资金上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在不同阶段提供援助的制度。

107、农村扶贫开发: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包括政策、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劳务、就业等方面的外部收入,对农村的贫困地区的经济运行状态进行调整、优化,在此基础上实现地区经济的良性增长,而逐步改变其落后面貌,走向富裕的制度安排。

108、资金救助:指以发放现金的形式为救助对象提供帮助的救助形式,它是现代社会救助的主要形式,在贫困救助中采用得最为经常。

109、实物救助:指以发放物资的形式为救助对象提供帮助的救助形式,它是一种传统的救助形式,实物救助的优点是所发的物资可直接消费,救助的效果比较快捷。

110、服务救助:是针对特殊的被救助的需要而提供的生活照顾和护理等服务。主要包括了对高龄老人的护理服务、对失依儿童的关爱和照顾等。 111、经常性救助:指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的社会救助。

112、临时性救助:指在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或者救助时间比较短的社会救助,它是为解决社会成员临时的生活困难而进行的社会救助。

113、最低生活保障:指国家和社会为生活在法定最低收入水平之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救助形式。

114、法制化原则:指依靠法律手段来保护社会成员或生活贫困者的权利和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产发展。

115、防灾:指人们对易发生灾害地区在灾害发生前积极地采取预防措施,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灾害的发生。

116、抗灾:指抵御、控制和消除灾害的影响,即灾情一旦出现,不惜一切代价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抗洪、抗旱、抗震、抗冰雹、抗霜冻、抗病虫害等抵抗灾害,防止其泛滥,尽最大努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17、救灾:是灾害已形成,在灾害发生过程中和灾后,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抢救人们生命财产,安排灾民生活,动员人们群众支援灾区,恢复灾后人民生活和生产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118、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道德基础,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为经济基础,以民间公益事业团体根据捐献者的意愿对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进行物质帮助为基本内容的一种社会互助事业,是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

119、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增进与完善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者的社会生活而实施的一种社会制度,旨在通过提供资金和服务,保证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水平并尽可能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120、残疾人:指从情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地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它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等多种类型,是一个特殊社会群体。

121、残疾人福利:指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服务和优惠性政策的一种福利制度,它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方面。

122、特殊教育:是国家提供给患有残疾的儿童、青年和成年人享有平等教育机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由政府财政扶持,是现代国民教育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123、康复:健康重建,是指人们因疾病或某些事故残疾后,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外力的辅助,使精神上、身体上、生活上、经济上、社会上以至劳动能力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康复。

124、环境福利:指国家和社会保证残疾人能够进出和享用公共建筑、设施、公共住房和公共交通工具。消除妨碍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障碍的一种措施,这种措施的实施并不完全由政府财政投入为标志,而是在相应的法规政策规范下,由有关各方依照相应的标准来设计和运行。

125、妇女儿童福利;是妇女福利和儿童福利的总称,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妇女、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和维护其特殊利益而提供的照顾和福利服务,是社会福利项目之一。

126、员工福利:广义:包括法定社会保险与非法定的员工福利;狭义:仅指非法定的员工福利。

127、法定员工福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对员工的福利保护政策,包括社会保险和各类休假制度。

128、非法定的员工福利:是指企业自主建立的,为满足职工的生活和工作需要,在工资收入之外向雇员本人及其家属提供的一系列的福利项目,包括货币津贴、实物和服务等形式。 129、收入保障计划:是旨在提高职工的现期收入(利润分享和员工持股计划)或未来收入(企业年金、团体人寿保险)水平的福利计划。

130、健康保健计划:是针对员工健康进行的保险,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常见的福利措施。 131、员工服务计划:是除了以货币形式提供的福利外,企业还为员工或员工家庭提供旨在帮助员工克服生活困难和支持员工事业发展的直接服务的福利形式,如雇员援助计划、雇员咨询计划、教育援助计划、家庭援助计划、家庭生活安排计划和其他福利计划(如为员工提供交通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服务和餐饮服务等福利项目等)。

132、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举办的一项养老保险计划,员工退休后可以获得的养老收入。 133、现金补助:是指企业以现金补助形式所提供的住房计划,包括补充性住房公积金、现金住房补贴。

134、补充性公积金:指企业向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缴存的超过员工个人公积金缴存额的部分。

135、现金住房补贴:是指企业直接以现金形式发给员工的用于住房消费的福利工资。 136、实物资助;指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提供居住场所的手段来帮助员工解决住房问题的计划方式,包括直接为无房员工提供宿舍或公寓和直接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谈判。

137、购房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其所建立的员工福利基金或专门的住房基金为购房的员工提供低息或无息的借款,或帮助员工偿还住房贷款等住房计划方式。

138、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139、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亦称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140、失业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时,有国家和社会依法保证其基本社会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41、职业康复:是指残疾人在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下,经过特殊的医疗照顾和训练,加以辅助工具,不同程度地改善身体的健康状况,部分或全部恢复劳动能力,使之能够最大限度地从事日常生活和工作。

142、妇女就业保障:妇女就业保障是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保证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创造男女平等的就业机制,使妇女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

143、妇女生育保障:妇女生育保障是指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证母亲和孩子的基本生活及孕产期的医疗保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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