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造细化财务管理、资金结算办法。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滞留、违规抵扣。严禁将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历史债务和拖欠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省有关部门将采取停拨资金、停止审批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危房改造项目实行月报制度。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明确专人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投资、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三条省农垦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危房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专项稽查,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市级农垦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危房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查。第三十四条危房改造项目完工以后,先由农场进行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农垦部门负责,发改部门协调,按照鄂发改投资〔2009〕1545号文件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危房改造项目所需的监督、检查、验收、管理等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第七章优惠政策第三十五条其他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缓征或减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中,免征规划咨询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建筑物放线费、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咨询费;按现行标准的下限收取地籍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房产测绘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新、扩、改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服务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防震减灾技术服务费、建设施工安
全技术服务费等。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应对危房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第三十六条危房改造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用地应当同步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由政府无偿划拨。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危房改造项目用地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第三十七条国有农场二○一○年元月以后新建且建造前房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职工住房也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第三十八条各地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出台进一步支持危房改造的优惠政策。第三十九条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规范住房维修基金制度。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农垦部门、省发展改革、省财政、省国土资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