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扣发骨干补贴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二、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6个月-一年;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五条 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待岗或辞退。发生医疗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七条 若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则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条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医疗事故(纠纷)调查情况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医调会专家评议意见、部门讨论意见等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提交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后,按本办法第三章条
款执行。
第二十条 给予责任追究相关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任职的医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