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成长型客户应根据其行业特点、资金管理模式、需求特点等设计个性化的服务产品和价格政策,重点推介创新型结算产品、组合产品,加强企业网银、现金管理系统和电子回单柜等电子渠道营销,加深银企合作的粘合度。
对于一般客户应积极引导使用包含基础类和衍生类的打包结算产品,增强客户对建行各项产品的体验,提高客户对建行产品的依赖度,努力将其培养为成长型客户。 (3)服务手段
各营业网点应积极运用柜面、电话、手机短信、调查问卷等手段和方式加强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和服务满意度,保持与客户的持续沟通和联系,改善客户体验,不断扩大合作范围。
3.对公小额无贷户信息分析途径与方法
第二节 代理类结算业务
我行经办的代理结算业务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鑫存管业务。
一、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指在预算单位财政授权额度内,经办行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通过其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日终由总行营业部通过零余额待清算专户统一与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一)基本规定
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个营业日8:30至19:00,营业时间内全天均可办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二)处理流程
1.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主要包括:账户开立、额度下达、资金支付、额度退回与更正、资金清算和业务对账等方面的内容。
2.额度下达时,应于每个营业日日始通过VSS系统“财政授权额度到账通知单查询”查询并打印额度到账通知书,通知单位额度到账。 3.资金支付、额度退回和信息更正业务可分别通过VSS系统“正常支付”、“额度退回”和“信息更正”交易办理。
4.零余额账户性质:零余额账户既可以是基本结算账户,也可以是专用账户,具体根据财政部开户文件确定,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必须为零。 5.除了结算凭证的工本费需预算单位支付之外,其他服务费用均免收取。 6.严格遵照归垫资
金的适用范围控制预算单位同户名划转业务。 (三)关键风险点 1.账户开立时,预开立零余额账号不准确,且擅自办理账户变更或撤销手续。 2.额度下达时,未与预算单位建立交接登记,遗漏查询额度或额度到账通过不及时。 3.资金支付时,重客系统(VSS)支付信息录入与实际付款信息不符 。 4.当日业务办理差错必须当日撤销,隔日不能办理撤销业务。 5.违规收取预算单位相关服务费用。
6.业务对账时,未按规定时间反馈对账单,且对账单信息提供不完整。
7.因人员轮岗频繁或未经相关业务岗前培训,业务办理不熟练或资金支付差错造成损失。 二、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代理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是指代理银行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为财政部和执收单位办理开立相关账户、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收缴资金上划以及收缴信息反馈等业务。 (一)基本规定
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个营业日9:00至17:00,主办行在每个营业日17:00分停止收缴服务,启动日终资金归集。 (二)处理流程
1.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流程主要包括:账户开立、中央收入收缴、地方分成收入、资金调库和业务对账等方面的内容。
2.缴款书与缴款资金同步到达时,直接通过ACE终端“非税资金缴款 2421-缴款书录入”完成缴款书信息录入和非税资金上缴;缴款书未随缴款资金同步到达时,先通过ACE终端“原始凭证资料维护 2423-录入”交易上缴资金,再通过“缴款书信息补录-2424”交易补录缴款书信息并冲销暂存款。
3.汇缴专户性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户设置为“全国通存”,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任何支出,该账户内资金上划后日终余额应为零。
4.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均属于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中的银行账户,根据我行与财政部门协议,免收与非税账户相关的非基本结算类服务价格表中对公账户开户费、对公账户销户费、对公账户维护费、对公小额账户管理费、对公不动户维护费、对公账户信息变更和查询等服务费用。
(三)关键风险点
1.账户开立时,预开立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不准确,且擅自办理账户变更或撤销手续。 2.收入收缴时,缴款信息录入与实际信息不符,且延误或遗漏确认缴款书信息。 3.隔日无法办理撤销或作废交易。 4.违规收取预算单位相关服务费用。
5.业务对账时,未按规定时间反馈对账单,且对账单信息提供不完整。
6.因人员轮岗频繁或未经相关业务岗前培训,业务办理不熟练或资金支付差错造成损失。 三、鑫存管业务
鑫存管业务即建设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通过为投资者开立管理账户并建立资金账户、管理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的一一对应关系,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纳和保管职责。投资者通过鑫存管业务,可以完成银行结算账户和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拨、账户余额查询等功能。 (一)重新建立签约关系
机构投资者须在其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办理重新建立签约关系,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和机构投资者银行
存款证明文件,填写《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签约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银行柜面人员进行相应的身份验证并经主管授权后,为机构投资者重新建立证券端资金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并打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签约申请表》交经办人签字确认。
(二)强制修改管理账户密码
个人投资者遗失原签约银行结算账户或密码、同时遗失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密码后,申请原密码作废,重新设定管理账户新密码。个人投资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密码变更申请表》。银行柜面人员进行相应的身份验证,确认银行结算账户为挂失状态,经主管授权后,为投资者强制修改管理账户密码,并打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密码变更申请表》交投资者签字确认。 (三)关键风险点
对于原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状态为冻结的投资者不允许办理重新建立签约关系。当日有转账交易不得重新建立签约关系。 第三节 单位信贷类业务 一、贷款业务
单位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单位及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发放的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打包贷款、信托收据贷款、出口议付、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业流动资金贷款、公共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买方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单位消费贷款、单位购房贷款、重组贷款、国家特定贷款、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其他贷款等。 (一)基本规定
1.按资金来源不同,分为信贷资金贷款、委托资金贷款、转贷资金贷款和其他资金贷款。 2.按用途不同,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消费贷款。 3.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质押、保证)和票据贴现。 4.按期限不同,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
5. 单位贷款发生额度变动、注销等事项时,必须进行贷款额度变动核准才能生效。 (二)处理流程 1.发放贷款
审核信贷人员提交借款合同副本(含保证或抵、质押合同)、贷款指标通知书、贷款额度登录信息表及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放款通知单等资料。
审核放款凭证,包括凭证签章是否齐全、不同凭证间相关信息是否一致等,并重点核对额度登录信息表上的贷款种类、还款方式、结息方式、缴息周期、缴息日期、每月计息别、利率依据方式、利率加减符号、利率加减码、逾期利率依据方式、逾期利率加减符号、逾期利率加减码、利率调整方式、利率调整周期、利率调整起始日期、自动扣款存款利息注记、自动扣款存款账号等。
审核无误后,启“3101一般放款”进行贷款开户放款。
属分期放款或分期还款的,另启“3112分期放款计划表维护”或“3122分期还款计划表维护”交易办理。
签订了《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柜员须在收到业务部门提供的《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及权利证明后,登记“质物、抵押物及权证登记簿”,填制表外收入凭证,启“7002传票录入”、“7003传票复核”,登记表外账。 2.贷款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