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意见

2026/4/25 8:26:1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审查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琼建科[2016]24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9.30 【实施日期】201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意见

(琼建科〔2016〕249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省政府2013年11月5日颁布实施《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将规划阶段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下放市县以来,我厅本着“放下去、管起来”的原则,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表>等表格的通知》(琼建科函〔2014〕270号)、《关于印发对<琼海市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绿色建筑专家评审有关问题的请示>复函的通知》(琼建科函〔2015〕742号)等文件,规范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近期,我厅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市县在执行上述相关规定时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 1 / 3

节能评估审查项目范围扩大到所有绿色建筑强制推广项目;二是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

制节能评估报告和节能评估审查表,建设单位承担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费用较高;三是我省建筑节能方面的专家数量不多且主要集中在海口市,市县组织专家评审难度较大,等待上会时间较长,节能评估审查时限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行政审批效率。 有鉴于此,并考虑到我省现行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内容源自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重复。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方案》(琼办发〔2016〕47 号)精神,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提升“放、管、服”能力,从严从实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再次明确以下意见:

一、关于审查范围。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措施的通知 》(琼府[2014]3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规划阶段建筑节能评估审查项目范围,除以下三类项目外,其它项目不得开展节能评估审查:

(1)政府投资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3)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二、关于审查方式。对上述按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改革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由专家评审制改为备案制,即建设单位会同规划设计单位提交《公共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附件1)或《居住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附件2),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即可备案通过。建设单位不再委托第三方出具专门的节能评估报告。

三、实行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制后,图审机构应当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 / 3

(GB50189-201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等标准规

范,切实加强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保有关节能措施的实施。

四、关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市县要组织对本地区自2014年以来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进行自查、清理,认真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在节能评估审查工作中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进行从严查处。

附件:1.《公共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2.《居住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30日

附件1

公共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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