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工程量的确认(包括签证、变更)要求必须有发包方现场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两人及两人以上签字盖章认可方能生效。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保证金返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 有地下室的单体,自开工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的65%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之前,承包方向发包方上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施工工程量,由发包方进行工程量核对。10个工作日内必须核对完毕,如核对后需承包方修改并重新申报或审核准备资料不齐全,工作日相应顺延;核对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必须按时在房管局资金拨付中心办理手续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2)工程主体结构完工经发包人验收后20个日历日内,累计支付工程款至已完工工程总造价的75%,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工程款至工程总造价的85%,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结算事宜并完成竣工备案,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工程总造价的全额有效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累计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如因发包方原因导致不能完成竣工备案,拖延超过三个月时,发包方应及时向承包方拨付此项工程款),余留5%工程款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返还工工程总造价3%的工程质保金,二年内全额结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不包含在本合同价中,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及设备的采购、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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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运输、施工和保护。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招标文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品质和等级。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质检验报告单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等所需文件,凡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3)随时按发包人要求,在制造、加工、准备地点、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检查。
(4)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5)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国家权威部门所确认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材料复检(见证抽检)证明等相关文件。
(6)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材料、设备等检验结果应以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的现场随机抽样,其检验结果为最终依据。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实施前须提前提供样品,样品的种类、相关技术资料及生产厂家数量等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最终须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后,方能选用,如承包人未经允许自行使用,后果自负。
28.2清除不合格的材料或永久设备
对于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的材料或永久设备,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设计要求、规定的材料或永久设备从现场请走。
(2) 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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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认为在下述方面仍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的工程,承包人均要无条件进行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永久设备或工艺;
包含在承包人范围内的,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八、工程变更
(1)合同实施期间发生招标范围内施工图中的变化,按设计变更处理。变更执行一单一结的原则。签证、变更单项价格小于2000元的项目不予计算。
(2)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图纸工程实体内容之外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或预算基价中未含而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施工工作。现场签证必须注明原因、背景、时间、部位、工程量,隐蔽工程必须用图示和图像说明。现场签证若有费用发生,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市场情况合理提出,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此进行答复,若逾期答复,现场签证自动生效。
(3)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招标范围以外的施工项目或新工作,经发包人确认后按新增项目处理。如新增项目内容与招标项目不一样的,由承包人参阅相似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施工月份市场信息价、按2010年《广州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广州市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广州市装饰装修工程基价》进行报价,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执行。
(4)合同履行期间,如实际发生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取消,以工程洽商形式进行确认,工程量和费用按投标报价中已明确列出的相关项目进行核减,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在结算时直接扣减。若上述取消的项目投标报价中未明确,其工程量按施工图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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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称,其费用确定依据2010年《广州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广州市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广州市装饰装修工程基价》和投标当月“广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中准价,取费水平按照投标报价水平,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在结算时直接扣减。
(5)工程变更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对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审批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作为变更结算依据。已履行完毕审批手续并已实施的变更或签证,应纳入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6)已履行完毕审批手续且全部完成的单项变更或签证,应在完成当月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由发包或设计提出的要求而涉及的签证、变更,按照广州市10定额单独列项全额计取,计在当月上报的月报中。
(7)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共同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机构审核。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叁份。
(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7天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叁套。 (3) 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前7天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4)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5)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所有竣工资料(含图纸、图片等),应先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照发包人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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