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8.10 【实施日期】2011.08.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8月10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发布 自
2011年8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省内(深圳市除外,下同)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开具发票的开户登记、 1 / 2
领购、开具、发票数据查询应用等事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源监控需要推行网络开具发票,加强发票应用管理,通过发票数据的综合应用提高税源管理水平,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 纳税人采用网络开具发票应办理广东地税发票在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在线系统”)的开户登记手续,并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纳税人网上领购发票应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提交领购发票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以邮递方式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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