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据:_______%;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_____%; □超短期融资券:_____%; □定向工具:_____%; □资产支持票据:_____%;
□其他请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
7.2 承销费包括支付给主承销方的所有承销费用,分为主承销费和销售佣金,销售佣金的分配方式和比例由主承销方与其他承销团成员另行约定。
7.3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承销费通过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支付: 7.3.1一次性支付:
7.3.1.1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一次性扣收; 7.3.1.2由发行方在缴款日后___个工作日内另行向簿记管理人一次性支付。 7.3.2按年支付:
7.3.2.1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扣收首年承销费(含销售佣金),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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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__%; 7.3.2.2由发行方在缴款日后__个工作日内向簿记管理人支付首年承销费,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__%; 7.3.3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在丙方存在时,主承销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本协议第五条第5.2款约定的包销额度分配比例相同,由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足额收取应收承销费。簿记管理人在收到应收承销费后___个工作日内向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足额支付当期应收承销费。
7.4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所需之会计、法律、评级及与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托管、兑付等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因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发行方承担,并由发行方直接支付给相应机构。 7.5 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获得交易商协会注册后的有效期内,如果发行方放弃发行本次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全部额度或在两年注册有效期内没有发行,发行方仅需向主承销方支付发行顾问费。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发行顾问费金额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额度的____%,并在其放弃全部额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注册有效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方支付。在丙方存在时,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发行顾问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本协议第五条第5.2款约定的包销额度分配比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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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本协议各方指定账户如下:
甲方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乙方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丙方(若有)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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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信息披露
8.1发行方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时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当主承销方协助其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发行方应保证其提供给主承销方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8.2主承销方有义务协助发行方披露发行文件,并督促发行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如因发行方原因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由发行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9.1 债务融资工具在有关交易市场交易流通之后,债务融资工具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将通过相关登记托管机构进行。
9.2 发行方应根据其与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及时足额划至相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9.3主承销方有义务告知发行方按时、足额划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和本金并履行其他义务,主承销方无义务垫支任何还本付息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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