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
6、储户密码泄露致存款被冒领如果银行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犯罪分子以做生意为由,骗取邵某的信任,借机偷窥密码并利用随身携带的刷卡器复制了邵某银行卡内信息,嗣后即用复制卡和密码从ATM机上通过转帐取得现金10万元。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没有为储户提供安全的服务保障和良好的服务秩序,且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存在缺陷,不能担负起鉴别卡真伪的义务,对本案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邵某未能履行储蓄合同赋予其的储蓄帐户信息及密码保管之责,是造成本案损失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银行赔偿邵某4万元及相应利息。
【点评】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存款密码是保障交易安全、确认交易者身份的重要认证手段,是银行对外付款的必要条件之一。存折密码由储户本人在开户时自行输入设立,银行并不知晓。因此,根据证据控制和证据距离原则,密码如对外泄露,首先应归责于储户自己,除非储户能够证明密码的泄露与自己的行为无关。故在存折密码如何被泄露的事实无法查证,而储户也无证据证明系银行的过失导致存折密码泄露的情况下,只能首先推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储户对其存款密码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而作为储蓄机构,则应当保证存折及银行卡的交易安全,对于伪造的存折及银行卡应当建立一定的识别机制,从而杜绝不合理的业务风险。
7、医疗机构私改病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2008年4月,患者孙某因患子宫肌瘤在卫生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因左腿疼痛回卫生院检查,被确诊为左腿静脉栓塞转至徐州市某大型医院治疗,期间又发生右下肢静脉完全性栓塞两次。住院治疗45天,花医疗费45954.93元。孙某出院后将卫生院推向被告席。经查,卫生院在《手术同意书》中添加了内容为“进行手术后有可能形成静脉栓塞”的注意事项;孙某的住院病历在卫生院没有封存。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右下肢静脉血栓的形成与卫生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卫生院没有及时封存住院病历,且对病历内容进行了故意添加,过错明显,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卫生院赔偿孙某43428.74元。
【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医患纠纷中承担过错责任。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但对于医疗机构的较为明显的过错行为,《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制度,其中有一项就是“伪
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病历(包括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查报告单等)是客观记录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文字资料,是判定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诊断、分析以及治疗措施是否正确的主要依据。对病历的篡改会直接导致对医务人员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患者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进行正确判断。因此,如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就应当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过错大小及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8、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原告韦某与被告汤某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汤某自愿补偿韦某44000元。后因汤某仅支付15000元,拒付余款29000元,韦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立即支付29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支持韦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点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了大量的纠纷,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与人民法院诉讼一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也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且,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程序简便、效率较高;同时,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也赋予了较高的法律效力,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需要强调的是,人民调解协议是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这不仅源于法律规定,更是个人诚信的体现。 9、以伪造的借条进行虚假诉讼应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原告甄某(女)称其卖给被告张某(男)一批药材,张某收货后欠货款未还,持借条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285950元。张某辩称其和甄某有过男女暧昧关系,没购买过甄某的药材,欠条系伪造。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和委托司法鉴定查明:借条上指纹虽系张某指纹,但借条字迹在“张某”名字字迹之后形成,且签名系斜着、倒着签字形成,除张某签名外均系甄某所写,结合甄某对张某如何按指纹的陈述前后三次不一致、对张某是否出具收货条的陈述前后矛盾、对药材价格的陈述也与市场实际情况不符、说错张某药店名称,张某在一审法院第一次通知其调解时即到公安机关报警等情况,法院认定不具有真实性,判决驳回甄某诉讼请求。
【点评】虚假诉讼行为一直是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甄某利用虚假证据起诉,幻想获得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不仅官司败诉,还被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采取了强制措施,损失近2万元诉讼费和鉴定费,受到了严厉制裁,可谓得不偿失。行为人利用了公权力来达到诈骗目的,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司法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伪造证据等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10、能动司法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案情】2011年10月中旬,上海某公司淮安分公司因经济形势变化和经营管理不善,公司停产,负责人下落不明。因该公司尚拖欠105名工人三个月工资未发放,为此公司工人曾集体到市、区有关政府部门信访,采取过激方式维权。2011年10月28日,工人得知企业有可能要转移公司机器设备等固定财产,为此申请对该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诉前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立即审查,开启维权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及时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次日(星期六),法院领导带领干警加班对该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清点、查封。11月9日,法院立案受理该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后,法院干警与政府相关部门、派出所相关人员一同前往上海查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公司资产情况。经多方查找,联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确定于2011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同时开展调解工作。11月19日(星期六),从早上8时到晚上10时许,经过十四个小时连续不断的调解工作,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于2011年12月10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法院还想方设法、积极沟通,说服该公司同意提前变现查封的财产。后法院多方联系,寻找买家、积极变现,在一周内将该公司全部机器设备变卖,并将所卖款项405000元全部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比常规执行、估价、拍卖的程序缩短了6个月左右时间。2011年11月29日,在法院主持下,该公司提前支付了第一批起诉的89名工人工资27万余元。第二批起诉的有16名工人,拖欠的10万余元工资已于12月9日发放。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关注民生,突出调解优先,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从诉讼立案,到第一批89名工人拿到工资仅用10天时间,及时高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了群众的赞许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肯定。
【点评】依法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工兄弟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之举,一直是人民法院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建立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速审理、执行和联动化解工作机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关注弱势群体利益、注重民生
权益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动司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