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制造VOC标准

2026/4/23 17:57:21

DB44/ xx- 2010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C.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C.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C.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C1计算):

Q?Q1?Q2………………………………………(C1)

式中:

Q——等效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kg/h;

Q1、Q2——排气筒1、排气筒2的VOCS排放速率,kg/h。

C.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C2)计算:

h?式中:

12(h1?h22)…………………………………(C2) 2h——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排气筒1、排气筒2的高度,m。

C.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C3)计算:

x?a(Q?Q1)/Q?aQ2/Q………………………………(C3)

式中:

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

Q、Q1,Q2——同C.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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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方法

注意: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气相色谱和/或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 D.1 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的监测方法。无组织监控点的VOCS 监测也可参照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 D.2 方法概述

D.2.1 相关的标准和依据

采样方法参考:

1) 美国 EPA Mehtod TO-17。

2) GB/T 16157 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

3) 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修订)的附录E: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D.2.2 方法的选择

D.2.2.1 本标准的总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

1) 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

2) 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

D.2.2.2 应选用表D.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部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 D.2.2.3 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D.3的基本要求。

表D.1 VOCS的监测方法

序号 1 2 3 4 污染物项目 苯 甲苯 气相色谱法(对、间、邻)二甲苯 总VOCS a 方法名称 a: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D.2.3 预期有机物的调查

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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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行业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物参见表D.2。

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要的预监测。

表D.2 家具制造工艺过程常见的VOCS

工艺环节 调漆、涂装 常见有机化合物 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丁酯、丙酮、丁酮、环己酮、丁醇、甲基异丁基酮、醇酸丁酯

D.3 基本要求 D.3.1 测定范围

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检测器的灵敏度等。有组织排放监测每种有机物的方法检出限不宜高于0.01mg/m。 D.3.2 采样

D.3.2.1 采样应符合GB/T 16157-1996的规定,具体污染物的采样还应根据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执行。

D.3.2.2 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

D.3.2.3 如采用不同于方法规定的采样方式,如改变吸附剂,应做论证并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D.3.2.4 注意事项

a) 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b) 部分废气的湿度较高,应考虑湿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c) 使用固体吸附采样方法,采样前应估计污染物的浓度和采样体积,不得超过吸附管的穿透量和穿透体积(样气的湿度超过 2~3%,吸附管的吸附量将急剧下降)。 D.3.3 分析

采用色谱分析方法时,为得到更佳的结果,可以不限于某种方法的具体要求而选择下属的技术偏离,但所有偏离必须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a) 选择不同的稀释比例; b) 选择不同的色谱柱; c) 选择不同的色谱分析条件; D.3.4 质量保证和控制

D.3.4.1 应按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D.3.4.2 实际操作偏离方法规定要求的,必须符合方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方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参考GB/T 16157-1996的要求执行。 D.4 VOCS监测方法 D.4.1原理

用吸附管采集气体样品,通过热脱附法将吸附的气体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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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不能检测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在分析之前会聚合的物质以及在排气筒和仪器条件下蒸汽压过低的物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种采样方法,用气相色谱分离定性,并用相应的检测器定量,如:FID,ECD或MSD等。 D.4.2 试剂和材料

D.4.2.1标准气体或液体有机化合物:作为标准的有机物纯物质,应为色谱纯,如果为分析纯,需经纯化处理,以保证色谱分析无杂峰。 D.4.2.2 萃取溶剂:色谱纯。

D.4.2.3气体:载气(氮气、氩气等)、高纯空气、氢气、零气。 D.4.3 仪器

D.4.3.1 热解吸装置: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 D.4.3.2 气相色谱仪

D.4.3.3 色谱柱:根据待分析物质选用合适色谱柱,建议可采用HP-VOC专用柱。 D.4.3.4 气体采样器:流量0~0.5L/min /min。

D.4.3.5 连接管:聚四氟乙烯材料胶管,用于采样气体管路的连接。 D.4.3.6 吸附管:不锈钢管或玻璃管,内装填吸附剂,见GB/T 16157-1996。 D.4.3.7 转子流量计:用于控制采样时通过气体采样器的气流流量。 D.4.3.8 流量校正器:校准采样器和转子流量计的流量。 D.4.4 吸附管采样 D.4.4.1 采样准备

D.4.4.1.1 采样前,用流量校正器校正气体采样器的流量,在采样期间,用转子流量计控制通过采样器的流速,使其保持恒定。

D.4.4.1.2 吸附管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净化至无杂质峰。 D.4.4.2 样品采集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依照《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排气筒废气采样遵照 GB/T 16157-1996。

若现场大气中含有较多颗粒物,可在采样管前连接过滤头。记录采样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大气压。

D.4.4.3 现场空白样品的采集

将净化后的采样管运输到采样现场,取下聚四氟乙烯帽后立即重新密封,不参与样品采集,并同已采集样品的采样管一同存放。每次采集样品,都应采集至少一个现场空白样品。 D.4.5 吸附管样品的分析 D.4.5.1 色谱柱的选择

根据预计的排放有机物(种类、浓度),选择一条能提供分离良好的出峰较快的色谱柱。可以通过文献检索、色谱柱制造商、调查污染源排放等方式了解有关的信息。 D.4.5.2 色谱操作条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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