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行使其管理权的。
以上条款及法律规定均足以说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进行土地出让,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是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责。 1. 出让方享有行政优益权
示范文本第十九条规定,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第二十条规定,出让方在特殊情况下,有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反,受让方并无类似的权利条款。
如果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那么无疑这样的权利义务结构是失衡的,而且,土地使用权作为物权转移给受让方后,如果依据民法理论,出让方无权再对于受让方宗地规划进行调整,在受让方已经交清出让价款之后更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只有以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出让方享有行政优益权才能解释。 1. 纠纷解决途径
我国对于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尚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处理。示范文本当中提供了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也有意见据此认为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作者认为,仲裁作为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不应当适用于出让合同的纠纷解决,因此,示范文本的这一规定无疑是不合适的。同时,并不能因为示范文本当中提供了仲裁这一争议
解决方式,就据此认定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这样认定无疑是本末倒置。 1. 认定出让合同为行政合同在实践当中的意义
从行政机关来说,认定出让合同为民事合同对其最为有利。因为出让合同只是一系列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就理论上而言,在签署出让合同之前,政府各部门对于宗地的征收、拆迁、规划等相关行政行为已经依法完成,但在实践当中,签署出让合同之前的工作很有可能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甚至违反法律实体性规定的情况,但是在签署出让合同之时,所有手续表面上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违法的行政行为在履行出让合同的过程中才会逐步显现出其后果。
如果将出让合同认定为民事合同,则在受让方诉出让方的纠纷当中,出让方只需证明其未违法出让合同项下的义务即可,而签署出让合同之前的行政行为与出让合同的履行之间的关系则只能由作为原告的受让方举证,而受让方根本无法证明这一点。
如果将出让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依照我国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则出让方应当证明在签署出让合同之前的一系列相关行政行为均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有利于维护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无论从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性质、出让合同的条款规定,还是从实践意义来看,均应当将出让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