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共同提出;
56.2提供质疑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质疑供应商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56.3有质疑的具体事项、请求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56.4质疑书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进行质疑的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56.5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政府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57.受理质疑办理程序
57.1先与质疑供应商进行沟通,以消除因误解或对采购规则和程序的不了解而引起的质疑。对沟通情况满意的,供应商撤回质疑,质疑处理程序终止。
57.2处理质疑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相关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进行复议。
57.3在质疑处理期间,市政府采购中心视情形决定暂停采购活动。
57.4市政府采购中心原则上在质疑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答复函以直接领取、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
57.5供应商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后,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不得同时向其他方面提起同一质疑。质疑供应商如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质疑程序终止。
58.相关责任与义务
58.1采购单位、评标专家和相关供应商等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质疑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证明材料。
58.2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市政府采购中心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并视情节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或其他处罚:
58.2.1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8.2.2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
58.2.3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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