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法教育督导的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由于受各国政治、 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尤其是教育管理体制不尽相同,各国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也呈现出不同特色。这里我主要从教育督导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方式等方面对教育督导加以比较,并重点介绍了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以及比较后对我国的启发。
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包括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的组织领导、教育、教学、总务、人事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建议的活动。具体讲,教育督导机关和人员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按照督导的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的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紧密地观察、调查和考核,进而做出审慎的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改进意见,使教学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它与教育决策和教育执行共同构成了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其实质是行政监督。
在机构设置方面,法国的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分中央、 学区和省一级机构。总督处协助教育部长督导全国的教育工作,大学区督学处负责中学教育工作,省督学处负责督导小学教育工作。而英国则是建立女皇督学团作为中央一级督导机构,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工作,向教科大臣负责。视导处为地方性的视导机构,设立在地方教育局,根据当地的政策工作,对地方教育局和教育委员会负责。在中国,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基本上形成了国家、省、地和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体系。其中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是教育部24个司局级内设机构之一。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教育督导机构设立在教育行政部门内,但级别比其他职能部门略高;二是督导机构是教育行政部分的一个职能部门,权力来源于教育行政部门;三是督导机构在级别上与教育行政部门平行的,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教育局或教委领导兼任。
在职责范围方面,法国的教育督导涉及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公立图书馆等领域。主要对学校的教育、组织、生活、管理等方面进行督导,同时对教育行政、 财政等工作进行督导。而在英国,女皇督学团的督导范围十分广泛, 涉及到除大学以外的整个教育事业。视导处为地方性的视导机构,设立在地方教育局,根据当地的政策工作,对地方教育局和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地方议会、地方教育委员会和教育局改进工作。在中国教育督导机构的任务是监督、检查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及其他有关事项;评价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帮助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反映下级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作者的要求,对教育工作中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育督导人员应鼓励并协助下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就日常管理、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合作性的调查及研究,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改革的依据。我国的教育督导主要包括监督、指导、评估和反馈四个职能。
在教育督导的方式方面,法国最为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分工督导,中央督学分为教育行政督学和教学督学。督学平时各有分工, 但在必要时则灵活编组,共同进行督导。 英国女皇督学团的督导方式主要有非正式访问、全面视导、短期视导、专题视导、抽象调查等。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重在“督政”。就学校而言,侧重于对学校的领导与管理、财政与教学设备、教职工与校舍以及政府办学的精神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等 “行政性”的内容的督导和评估。我国的教育督导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服务性原则、指导性原则、保密性原则、研究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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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英法的教育督导制度的分析与比较,我认为虽然各国的教育管理体制不尽相同, 但在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的过程中, 却存有一些共同的做法。例如英法的督导机构都由地方视导机构督导本辖区学校教育, 中央再予以全面视导。在具体的教育督导工作中,大多灵活运用多种督导工作方式,提高督导功效。而我国教育督导是在长期的教育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制度,但是我国现代教育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依然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像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不合理;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教育督导主客体地位不平等;教育督导方式不科学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育督导功能的充分发挥。
各国的国情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育发展程度和督导面临的问题也不相同,我们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教育督导制度。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各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研究,给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完善带来很大的启示。我们应该组建权威高效的教育督导机构、确立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导主客体地位、建设内行专业的教育督导队伍、完善科学合理的教育督导内容。不管怎样,我认为最最重要的是使所建立的制度能够真正有效地贯彻施行下去,就像我在以前读书的时候,每次学校都是在督导组要来的时候,才做做样子,应付检查,这样就算制度再好也没有用。
总的来说,纵观国际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历史,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教育督导视为教育行政管理的重大支柱之一,并通过立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督导制度,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工作程序和方式。认真分析与比较发达国家的教育督导制度,不仅有助于深刻理解和把握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内容与实质,还有助于促进我国教育督导制度不断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1、2005年总第38期《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中法教育督导制度比较综述》 郁薇 2、2001年第3期江苏高教 国外教育 《英国教育督导制度之考察》李世恺
3、1997年10月.第8卷第1期.榆林高专学报.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沈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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