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6/4/26 12:14:57

第十八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跟踪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的举报和投诉,并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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