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2026/1/27 6:11:57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全省质监系统实验室为全省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实验室包括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量检定/校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纤维检验、由其他科研事业单位中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以及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资源整合或联合社会力量建立的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设应符合省局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及有关要求。

第四条:省局总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工办)负责全省质监系统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局总工办负责本辖区质监系统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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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省局总工办负责以下全省质监系统实验室建设工作: 1、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2、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省国家质检中心的申报和建设指导,省级质检中心及按规定需要省局批准项目的审批和建设指导;

4、组织协调实验室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 5、负责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6、负责与实验室建设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局总工办负责本辖区质监系统实验室建设工作: 1、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

3、组织实施省局批复的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4、组织新增项目的论证与申报工作; 5、组织协调与外单位的实验室合作与交流; 6、负责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数据库; 7、负责与实验室建设有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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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年度计划申报、审批

第七条:各市局总工办、省局直属技术机构根据省局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第八条:各市局总工办、省局直属技术机构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包括各项目汇总表、拟新增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投资额超过10万元的建设项目 同时提报可行性报告,详见附件二)上报省局总工办。

第九条:省局总工办汇总各市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提报的实验室建设计划,总工办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市局总工程师及有关专家制定全省实验室建设计划,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形成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条:实验室建设计划经省局批准后,各市局总工办、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应认真组织实施,如需调整、撤销、追加计划,应书面报告省局总工办,正式批复后方可调整计划。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包括: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改造、新建项目、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采购、其他与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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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各市局总工办、省局直属技术机构根据批复的实验室建设计划,组织建设方案论证并将建设方案报省局总工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市局总工办、省局直属技术机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国家质检中心及省级质检中心筹备方案的编制,省局总工办负责组织对国家质检中心及省级中心筹备方案的审查/审批,各市局总工办、省局直属技术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市局总工办、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组织省级质检中心建成后的初审,初审合格后,向省局总工办提出验收申请。省局总工办组织对其进行验收并授牌。

第十五条:每年年初省局总工办组织专家和各市局总工对省中心进行评估,评估内容按《山东省质监系统省级质检中心评估细则》进行。

第十六条:省局总工办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负责组织山东省质监系统国家质检中心的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省局总工办、各市总工办根据实验室建设计划会同同级财务部门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的编制、提出设备采购计划,并组织技术论证、组织各采购部门参加设备采购招标会并签订合同,协调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参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省局总工办、各市局总工办组织、协调实验室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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