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

2026/4/29 6:13:01

下归集的业务内容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基本一致。

(2)财务费用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分析

“财务费用”的计量上,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通过列举的方式,对一些具体构成项目规定了计量标准。没有规定计量标准的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可以按会计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规定计量标准的项目,当会计实际发生额超过企业所得税计量标准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利息和汇兑损益的计量进行了列举,同时对其计量进行了限定。

(三)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税金包括除增值税以外的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会计对税金的处理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税金,一般可以根据会计“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和反映的相关税种当期发生额和“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和反映的相关税种的当期发生额进行确定扣除。

如果“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属于商品课税税种的应缴税款的形成,没有伴随会计收入实现,而是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发生后产生,在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金金额时,不能仅根据会计“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和反映的相关税种当期的发生额确定,而应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对“应交税费—应交××税”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确定。

[例1]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 2008年,将成套化妆品作为赠送200套。化妆品每套市场价为1 000元,成本价为600元。 ①税收分析

增值税。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捐赠,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销项税额=1000×200×17%=34000(元)

消费税。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捐赠,在消费税上属于自产自用。

消费税额=1000×200×30%=60000(元)

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其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00000元,配比成本为120000元,配比消费税60000元。

②企业会计处理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214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0 (四)企业所得税损失和会计损失的比较分析

1.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损失确认的基本条件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中将不予确认。

损失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对于各项损失的具体确

认要件,现行税法没有确切解释。

损失的扣除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税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下列支出(会计上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扣除“相关性”的原则下不得扣除:①税收滞纳金;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③超过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④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⑥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 会计损失的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对损失的确认的要件,会计损失的业务内容包括两项:

其一,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每年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清查,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减少企业当期会计利润。主要是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客观真实的得到反映,防止企业虚增资产。“资产减值损失”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具体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其二,营业外支出。会计“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业务内容是非日常活动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确认为会计的损失。“营业外支出”具体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3. 企业所得税损失和会计损失范围的比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对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损失的确定,以及会计对损失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损失和会计损失在范围确认上的基本关系为:

(1)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损失在会计上都确认为损失。

(2)会计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部分损失企业所得税不确认为损失。企业所得税法规通过列举的方法,确认不允许扣除的支出具体包括:①税收滞纳金;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③超过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④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企业所得税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会计核算都计入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减少企业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上述业务形成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的处理。

(3)会计的资产减值损失不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对会计上提取的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企业所得税一般不允许扣除准备金,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其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性的原则据实扣除,企业只要实际发生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反之一般不允许扣除。其二,由于市场复杂多变,税法上难以对各种准备金规定一个合理的提取比例,各行业因市场风险不同,规定固定比例提取准备金会导致税负不公平。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上述业务形成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

[例2] 2009年A企业一台设备由于技术创新的原因,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预计可回收金额为10000元。此设备原值为100000元,已提折旧80000元(企业所得税处理和会计一致)。

①会计处理

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10000-(100000-80000)=-1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00

②企业所得税处理及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差异的调整

会计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在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上出现差异,差异的性质为暂时性差异。企业当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进行纳税调增的处理,调增额为10000元。 4.企业所得税损失和会计损失计量的比较分析

(1)企业所得税损失的计量一般规定,适用于会计损失的计量。即企业发生的损失,以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定。

(2)企业所得税部分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税务部门审批。需要税务部门的审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损失项目,在已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确切规定,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关注经授权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企业所得税列举扣除项目处理和会计相关业务的比较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允许扣除的部分项目的具体处理进行了列举,并对其中部分项目的扣除进行了限定。按照企业所得税列举项目在不同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中的归集,对其和相应会计处理比较如下。 (一)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予以限定,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如果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实际发生额超过税法标准,则对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差异进行纳税调增的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 (二)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关于工资薪金的相关法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工资薪金的确认及工资薪金支出计量。

1. 工资薪金的确认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1)工资的支付对象的构成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通过列举的方法对职工范围进行了确定,在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没有对职工范围确切解释的前提下,按照企业所得税适用原则:“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业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企业所得税扣除业务处理的依据。” 工资的支付对象职工的构成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基本一致。 (2)工资薪金的形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同时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对职工的股份支付本质上也属于职工薪酬,但其具有期权性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由相关准则进行规范。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形式为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非现金形式一般相对应于现

金形式而言,具体应包括实物、股权和其他权益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工资薪金形式都包括现金形式和非现金形式。 (3)工资薪金的内容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的工资薪金内容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确定的工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薪金的内容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基本一致。 2. 工资薪金支出的计量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比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金额没有进行限定,但对工资扣除的计量方法和确认时间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应是每一纳税年度支付,对提取而未支付的工资,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采用了收付实现制。

(三)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

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基本业务的关系表现为:

1.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三项费用金额的确定标准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具体项目处理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确定。企业职工薪酬涉及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处理时,依据的国家规定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三项费用金额的确定标准一致。

2.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三项费用的计量按照标准范围内的实际发生额

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这意味着企业三项费用计入相关资产和成本费用金额,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标准范围内的实际发生额,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致。 3.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进行了限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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